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标更设计管理办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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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为规范石武铁路客运专线(河南境内)工程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的规定,结合石武铁路客运专线(河南境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3条 经审核修改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4条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5条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6条 京广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责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工程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7条 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承建范围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变更设计相关事宜同时按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办法指南(修订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及审批
   第8条 变更设计分以下5种原因:
   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第9条 变更设计依据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负责程度分为Ⅰ类和Ⅱ类,为便于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影响范围和投资大小将Ⅱ类分为Ⅱa类和Ⅱb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