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74p(JTGF8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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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目的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评定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建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其环保、机电工程部分按相应具体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管理、监控和检验评定。 
1.0.3  与相关规范关系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以本标准为准。质量标准与其他规范不一致时,宜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
  在公路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交通部颁布的相关规范的规定。
1.0.4  特殊工程
    对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殊地区,或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在本标准中缺乏适宜的技术规定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参照相关标准或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2  术 语
2.0.1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2  评定 evaluation
依据检验结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其等级的活动。
2.0.3  关键项目 dominant item
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实测项目。
2.0.4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分项工程中除关键项目以外的实测项目。
2.0.5  外观(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6  权值  weight number
    对工程项目或检测指标根据其重要程度所赋予的数值。
3  工程质量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建设任务、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应在施工准备阶段按本标准附录A将建设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相同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1  单位工程
   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2  分部工程
    在单位工程中,应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
3  分项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3.1.2  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
3.1.3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3.1.4  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检,按附录J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工程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进行审定。
  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检测机构可依据本标准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
3.2  工程质量评分 
3.2.1  分项工程质量评分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只有在其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工艺符合基本要求的规定,且无严重外观缺陷和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并基本齐全时,才能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实测项目为关键项目(在文中以“△”标识),其合格率不得低于90%(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及桥梁金属构件不低于95%,机电工程为100%),且检测值不得超过规定极值,否则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实测项目的规定极值是指任一单个检测值都不能突破的极限值,不符合要求时该实测项目为不合格。
    采用附录B至附录I所列方法进行评定的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则该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
    分项工程的评分值满分为100分,按实测项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存在外观缺陷或资料不全时,须予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