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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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2-11-23 1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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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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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