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工作要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部的有关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保持不变,仅对《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 )进行修订。
认真分析《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 )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内容力求完整、全面,措施务求实效、得当。如针对质量鉴定工作,提出建设项目不予评为优良工程所对应的工程修复比例,针对竣工验收委员会评价工作,进一步细化评分标准,使评价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