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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10-19 17:36:35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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