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资格证书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登记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相关新闻
- 浅谈项目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 2017-02-18
- 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2017-02-14
- 工程造价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2017-02-09
- 探究在建筑施工中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念! 2017-01-18
- 探究在建筑施工中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念 2017-01-14
- 工程造价招投标实习报告 2016-12-23
- 工程造价实习总结 2016-12-14
- 工程造价实习报告 2016-12-13
- 热点推荐
- 我来说两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