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机械使用费按照《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费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投标人不得以零费率报价。其具体标准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润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投标人自主确定。
风险因素,投标人必须考虑市场价格变化自主确定计入综合单价。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组成,应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和《费用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一般措施项目清单金额的确定,由投标人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不得浮动)报价。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金额的确定
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由招标人提出预测数量估算金额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但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主报价。
零星工作项目费的综合单价按照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规费、税金
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养老保险费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工程排污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税金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出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或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如设标底,其标底应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计价规范》;
(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和《费用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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