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

  1.政府行政管理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2)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制订、修订本部门经济定额。

  (3)监督指导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本部门经济定额的实施。

  (4)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制定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审定全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省辖市和地区的造价管理部门在所辖地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2.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

  企事业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属微观管理的范畴。

  3.行业协会管理系统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先后成立了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造价工程师实行行业管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2)探讨提高政府和业主项目投资效益、科学预测和控制工程造价,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运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3)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及职业教育等具体工作,研究提出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资质标准、合同范本、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标准,并推动实施。

  (4)对外代表我国造价工程师组织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签订有关协议,为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对外业务服务。

  (5)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先进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研讨活动。

  (6)在国内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受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7)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

  (8)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