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促使我们按照国际惯例实施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因此,必须加快对现行工程计价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从传统“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重要转变,是市场定价的新机制。然而,由于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新机制缺乏深刻认识,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机制进行研究,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顺利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与传统计价模式相比有如下特点:
1. 产品定价市场化
按照“量价分离”的原则,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政府间接调控,市场形成价格。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
2. 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评标时淡化“标底”的作用,不再是以接近标底者为最优,而是以“合理低标价、不低于成本价”为标准。评标的重点是对报价合理性的判断,通过“询标”环节,保证中标价是合理的最低价。
3. 产品定价权回归企业
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消耗水平、技术特点、材料采购渠道和组织管理等制定企业自已的报价定额。自主报价,能有效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
4. 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工程量清单的公开,为承包商竞争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起点,有利于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充分竞争。由于标底不再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避免了标底的“跑、漏、靠”以及负面影响,减少了业主的主观倾向。
二、建筑市场的市场效率分析
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使工程合同价反映市场的出清价,但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起企业内部定额和报价体系,因此在实际报价过程中,一些企业还是沿用过去统一的预算定额,这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内在要求不相符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定额计价方式的弊端。
传统以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限制了市场竞争,带有相当大的价格刚性,与市场的出清价会有一定的偏差。
假设按传统定额计价的标底P1低于市场出清价P0承包商愿意承包的工程量由降为 ,业主以低于出清价发包获得的业主剩余(业主获得的超出支付合同价的总效益)为 ,而因 的工程量不能成交,造成剩余损失为 ,因此业主剩余的净变化为 。承包商由于接受了低价,承包商剩余(承包商接受的合同价与边际生产成本的差额)损失为 ,另外由于承包工程量减少的剩余损失为 ,因此,承包商剩余总损失为 。建筑市场的总剩余变化为 ,从而有了无谓损失部分,无谓损失是由于价格刚性造成的市场低效率。
同理,当按传统定额计价的标底高于市场出清价时也会产生市场的无谓损失 。
以标底为中心的评标方式,无法反映市场供求和价值规律,限制了充分竞争,导致了市场的低效率。同样,虽然工程量清单计价更能发挥市场的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企业内部定额,仍按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统一定额报价,同样会造成建筑市场的效率损失。
三、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招投标过程是交易双方博弈的过程,而博弈的结果往往是由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和信息的对称程度决定的。我们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 不平衡报价法与“隐藏知识”
“隐藏知识” (Hidden Knowledge),即有些信息只有一方当事人知道,另一方不知道。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业主招标时将拟建项目各分项工程的估算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形式告诉投标者,请他们在清单上填报分项工程单价。工程报价=∑{估计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暂定金额;而工程结算价=∑{实际发生工程量×工程单价}+暂定金额(实付)。
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比业主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他们将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抬高,而把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压低。这样会导致最终的结算价和合同价有相当的差距。对于承包商而言,不平衡报价是投标策略,但对业主而言,则可能因此多支付工程款。为此,业主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项,并注重对承包商不平衡报价的控制。
(二)低价中标与“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Hidden Action),即签约时双方都了解有关信息,但签约后有一方可以利用对方不了解的签约后信息,采取“偷懒”或“不尽力”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如果建筑市场的竞争公开、公正、公平,则每个工程项目按市场规则进行招标投标,并经过足够多满足资质条件的承包商竞标后,必然产生一个充分竞争的高于必要成本的合同价,它是包含了承包商合理利润的工程造价,如图2,阴影面积为合理利润。
如果市场过度竞争,并且一味追求最低价,而评定标人员没有进行认真询标,承包商可能以低于必要成本的报价取得工程承包权。在工程建设监理与质量监督不严的条件下,承包商仍可采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方式使实际工程投入额小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要承受预期工程质量问题暴露而遭受的惩罚 (发现的可能性为 )和心理成本 。此时, 是承包商以低价承包的经济界限。
如果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承包商一定不敢随意“烂价”;同理,如果业主一味压价,表面上降低了合同的投资额,却倒逼承包商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去创造非法利润。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机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