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法规葵花宝典 8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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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4-06-07 11: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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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和一般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
(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
(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
(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