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 5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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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3-08-01 05: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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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注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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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框架:原则:建造师管理体质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原则。住房及城乡建设部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和同级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继续教育标准。
注册管理:概念: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使用;初始注册3年;延续注册3年;变更注册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多专业注册,一个专业注册期满办理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不及时,聘用企业承担责任,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执业管理:全国统考、全国范围。施工管理文件,签字并盖章。大型项目负责人必须一级建造师。
继续教育管理:专业课20学时;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非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