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招标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招标师称谓;
(二)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招标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可以向相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标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招标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招标工作能力;
(七)协助注册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