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已经脱离了中介机构的服务宗旨,违背了机构建立的初衷,值得建设单位、建筑供应商和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其违规行为主要表现
回手返劳。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公告都以建设单位即委托人名义备案;有的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封面只写建设单位名称,并盖有建设单位章印;有的代理机构以建设单位名义公示《工程建设项目中标结果书》。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已经接受了招标人的委托,就应该按协议载明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而实际操作中不应该还是由建设单位承办或签章。
转手代劳。被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自已无法完成,只有委托其他人代办,但久拖不交,导致无法按时发售招标文件;有时建设单位也派员参与招标代理机构承办委托事宜,也帮其核对工程清单,发现子目漏项、计量单位、工程数据错误时,感慨道:“这叫什么招标代理机构哟,连我不是评标专家也不是工程预算员都发现这么多问题,内行人还不要发现多少呢!”建设单位多次催促招标代理机构派员核对工程量清单时,列出种种借口拖着不办,还发脾气:“再说我就不帮你弄了。”嫌建设单位在监督他办事。“得了香火不显灵”,收了费用不能干事。
多说少劳。一种审订了的房屋建筑工程类招标示范文本成为其他建筑领域工程招标文件的通用“教材”。尤其是取得暂时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经审查使用的招标文件,不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就连交通、水利、交通、农业开发、土地复垦施工之类的项目也用了,换换名词、填填充,“还不比建设单位自己做好多了吗?”成了他们“包治百病”的通用“处方”。没有个性,不能全面反映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特点,也不能反映建设单位的合法意图。
明代暗劳。“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明里是代表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谈判敲定合同细节,暗里为中标单位出点子,争先机、谋利益,还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工程方面留下“甜头”。
违法“操”劳。代理机构违法操作呈多样性。如地域性陪标,即代理机构不光通知本地建筑施工单位,也通知外地建筑商投标,最后总是本地中标;围截性陪标,即代理机构与某建筑公司商定中标,其他建筑公司由中标单位约定陪标;轮流性陪标,即代理机构与一些建筑商结盟,只要手中有代理项目,便总是那几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竞争,轮流做桩。
主要原因
地方监管机构为其垄断经营充当保护伞。有的地方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招投标市场混乱为借口,只允许某一家代理机构进入行政辖区内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形成独家经营的怪圈。
建设单位委托协议一签了之。有些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从不过问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情况和施工企业的确定,只知道委托期限一到,要求中标的建筑企业进场施工。这种现象大多数是代理机构与建设单位领导的关系密切,对其充分信任所致。
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意识不强。人少事多,生意兴隆;思想意识不健康,串标、围标等违法活动参与其中;设立分机构不慎重。有的代理机构只要某人有社会活动能力,不管他具不具备基本条件,也不管他有没有相关代理知识,就聘请为机构代理人员,并在某地设立分公司,让其“攻下一片天地”,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
出让代理资格,或者见利忘本,允许他人乱挂靠等。
我国加入WTO后的缓冲期限已过,外国建筑领域的建筑施工企业、中介组织将陆续进入我国。“狼来了!”,这种“代而不劳”现象能竞争过“狼”吗?这种精神状态在竞争中能有多大生命力呢?笔者甚为担忧。

几点建议
严把入口审批关,保证“含金量”名副其实。各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建设部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条件执行,申请甲级、乙级和暂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应特别在执业注册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的数量规定必须满足,并对其真实性的核审;对符合暂定资格的代理机构要深入实地了解情况,要到相关部门查看社会保险的交费发票、经社会保险处盖章的交费人员名单及每人交费的金额。各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核查上级主管部的登记备案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招标代理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证、与原机构所在地人事或劳动部门鉴证的人事代理合同、聘用合同等,确实保证专业人员到岗在位。
完善体制机制,健全规范运作制度。一是彻底理顺关系。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建筑交易市场的关系,明确职责与权限,分清责任。以便招投标监督机构认准位置,不越权、用好权。此外,有些市县将交通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和农业开发、土地复垦工程项目的投标交易市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市场合并,组建成了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大市场,这更要处理好不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权的移交问题和依法行政的问题,或者仍由法律规定的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在综合性大市场内行使监督权,使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还要处理好因地方与上级政府体制机制不一间的监督、指导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二是修订全程规范运作制度。依法制订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建筑交易市场三方在项目招标活动中的运行规则、具体工作规范和纪律制度,保证“责任明确,全程规范,留有痕迹”,便于查验手续、追究责任。三是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凡是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承揽业务的,应到当地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核查相关证明、营业执照等证件,查阅分支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机构专职人员的资格和原机构所在地的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有效证明等;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强化日常监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制。一是加强其行为管理。推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代理项目时,必须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能少于2人,办理委托事宜时,必须持证上岗;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项目级负责人只能同时从事3个以下工程的招标代理活动。二是把握重点环节规范运作到位。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行为,严格审核招标代理合同的内容和代理经办人的资格;同时,严格制度执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突出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编制、潜在投标人保密、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办法和评标现场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格备案审查,维护招标采购的公开、公正。三是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建立信誉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实行《信誉手册》、《管理手册》制度,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建立代理人员行为扣分制度。严禁代理机构人员无证上岗,严禁组建联合体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严禁不经管理部门审批擅自设立代理分公司;代理人每季度扣满一定分值后,暂停其代理业务,并将代理机构打分情况和完成代理业务量定期上网公示,给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提高参考。四是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存在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到行为,可以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依据七部委第30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或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可以实行一项一表方式由项目委托人、当地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填写,将其代理的基本情况直接客观地反映出来;每季度末对其代理业绩和奖惩记录进行登记,便于对其代理行为进行评价;同时,也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的依据;对违法违规且情节严重的,可以采用清出制度。
加强综合技能培训,提升业务素养。一是定期召开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一方面及时向他们宣传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开展工作研讨,与很多一线工作人员共同研究解决招投标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实施培训。招标监督机构应在本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人员制订行之有效的培训方案,让他们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搞竞争、“显身手”,努力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三是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建立考试制度。对六个月没有代理业务的上岗人员进行业务测试,不合格的暂停其代理业务。
增强委托单位参与意识。目前,国家允许成立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尚处初期阶段,还存在着一些行为规范问题,不仅需要法定的行政监督机构监督,也需要招标人、潜在投标人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因此,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招标人,尽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其开展招标活动,但切不可委托书一签了之,可以到招投标监督机构咨询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到心中有数;还应派员参与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的资格预审、接收投标文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谨防串标行为发生,也可以了解情况,便于标后与施工单位工作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