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一个领域的专业人才,是通晓本专业的内行,而不是所谓的通才即“万金油”。专业人才是在某一个专业领域具有较多的专业知识、较熟练的专业技能的人才。而通才是指具有广阔的知识平台,在多个领域之间或许能够有所作为。而专业人才相对通才来说具有更加精深的专业知识,能够把握本专业脉搏,有较强的说服能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丰富多彩的系统,需要多领域的专业人才,因为社会生产的精细化出当今社会真实的反映,在当今社会各行各业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意志性和不可预测性,历史告诉我们社会发展呈螺旋式发展,而社会分工是呈树冠式上升,社会发展需要扩大再生产,扩大再生产需要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直接要求的就是专才,政府采购评审当然要求专业分工,这种专业分工的要求是为了更加有序的合作,一个技术上的专家,不可能同时又是经济的、法律的专家,只有各有关专业的专家聚集在一起,才能从各自专业角度“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得出正确的结果。一个优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其学识水平应该处于本专业前沿,对本专业的发展有较强的前瞻性,对专业的现状知根知底。虽然不能要求评审专家在本专业领域获得重大的发明创造,但也应该象教师稔熟任课内容一样,能够清晰地解读本课程的重要内涵。当然优秀的专家不可能都汇聚到政府采购中来,有的是专业事情多,有的嫌政府集中采购付给的报酬低,不愿意到政府采购中来,这无可厚非。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如果招标文件是标准答案,那么文件是答卷,则评审专家就是判分老师。对投标文件判断是否准确,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评判不能机械。作为计算机、公务车等标准配置产品,有如数学试卷,答案只有“YES”或“NO”。但是,很多产品不是标准配置,如家具、服装等,这些产品单纯从投标文件的书面上认定会产生一定的片面误区,会产生事与愿违的后果,因此必须从样品或材质上去检验,才能取得实效。二是评判需要细心。任何评审都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不能人云亦云、走马观花,要讲究实事求是,才能客观公正,熟悉专业的专家对材质是非常了解的,象服装的材质,有丰富经验的纺织纤维专业工程师,不仅能够从样品的经纬纱支、色牢度、棉涤含量的高低进行有效判断,而且能够从味道、手感等方面判断出样品的质地区别,如粘胶是以木材、棉短绒、芦苇等含天然纤维素和化学材料加工而成,俗称“人造棉”,如果专业不精,很容易将粘胶当成山羊绒,因为二者表面看似很相近。三是评判需要熟悉行业标准。从服装采购看,制服、校服依据使用者的不同有各种不同的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如果招标文件与之有冲突,应该服从国家标准或部门标准。从行业标准看,有的国家标准与国外标准属于同一个级别,如公务车排放标准,世界通用标准是欧洲标准,我国的国Ⅲ、国Ⅳ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与欧Ⅲ、欧Ⅳ排放标准相同,即各项试验的试验方法和限值都与欧Ⅲ、欧Ⅳ排放标准相同。厂家生产的车型能否达到国Ⅲ、国Ⅳ排放标准,需要通过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目前国内声称具备国Ⅲ排放标准检测能力的机构较多,但都必须经过国家环保总局的机构认可,国家环保总局也会有一定的程序对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汽车需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才能销售。在家具采购中甲醛释放量、甲醛浓度是考核家具产品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指标,以E1级板材为例,欧洲E1级标准≤8.0㎎≤1.5㎎/L,正确的说法甲醛释放量不超过1.5㎎/L才算达到E1级标准,而国标和欧洲标准是相同的,在评标过程中只有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标准对判断投标文件将产生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述,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验证一句老话“内行的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只有对专业熟悉乃至精通的专业人才才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是一个品行端正的良师益友。最近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第四条“院士标准和条件”中增加了品行端正的表述,这是基于目前院士中出现的抄袭、造假等学术腐败提出的一个约束措施,是对院士进入把关的一个重要规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很难规避评审专家品行不端的现象,有的评审态度不雅,以评审费用高低决定个人付出多大的努力,有的在评审中牢骚满腹,讲怪话、扯闲谈,缺乏一个评审专家应有的做派;有的在评审中,由于不学无术,既不认真或看不懂标书,一些基础性的常识也弄得晕头转向,不知可否,在评审中干脆抄袭懂行专家的评审意见、说懂行专家说过的话,滥竽充数的丑态百出,不愧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更有甚者,少数评审专家背离政府采购的法律原则,与商家这样或那样的利害关系也不回避,评审时违背事实讲假话、不顾事实说瞎话,把一个好好的评审会搅得一团糟。基于这些现象的出现,是由于评审专家没有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一条道走到黑,给其他好的评标专家的形象蒙上了阴影,使用专家的政府采购中心与管理专家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存在事实上的脱节,信息不畅,处置不及时,这应该是现今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一块梗阻,也可以说是政府采购的一个缺陷。引发政府采购专家的道德沦陷,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滞后,不规范、不健全,使评审专家的活动越来越功利化,“唯利是图”的意识弥漫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每个角落。评审专家应该是社会的良心,应该成为社会的一种矫正力量,而不是为世俗左右,随世俗之变而借风漂移、随波逐流。笔者以为,在聘用评审专家时,不仅要有品行端正的要求,还要维护专家的象牙塔精神,让评审专家恪守为科学而科学、为学术而学术、为真理而真理的价值准则,严把入口关,把品行失落者、学问庸庸者阻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门槛之外。

  合格的评审专家不仅领域的内行、道德规范的先锋,还应该是遵纪守法的模范,胡锦涛总书记在社会主义荣辱观中提出“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一些评审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出具有倾向性的评审推荐意见,与供应商串通或迎合采购人的好恶,发表不适当意见并签字认可。少数采购评审专家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导致违法违纪:一是贿赂(通过供应商或采购人提供现金及有价证券、高档物品、礼品等);二是回扣;三是佣金或其他方式。意志不坚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经受不住上述诱惑,因而做出有损人格的龌龊之事。另外,还有一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思想意识低劣、工作作风散漫,参加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八点通知九点到”、打电话、评标时心情浮躁、谈论与评标无关的事情、不充分利用和珍惜评标时间、在询标时话语中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遭到投标人的反感,造成采购过程的质疑、投诉,致使采购项目中止或废标,采购人的急需不到满足,也损害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

  以上简要地从专业、道德、纪律三个方面阐述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一般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