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

  问:
  (1)请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原七部委30号令、建设部89号令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效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情形该怎么办未提及,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答:
  唐广庆:首先应明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是为了进一步细化《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而不是替代已颁布的法律和法规。因此本人认为《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是继续有效的。而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不可能涵盖所有招标投标的问题。正如上述所说“关于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情形该怎么办?”未提及。因此仍应依照原七部委30号令和27号令处理。
  另外,《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应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准。
  
  问:
  (2)原七部委30号令、建设部89号令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都要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低,本人认为原规定应重新修订重新颁布。另外,《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的规定,在现阶段,可参照原规定执行。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
  唐广庆:理解正确。本人在上一个问题中已经说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不可能涵盖所有招标投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未提及的,仍以《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以及各部委和地方法规文件为准。不一致的,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