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控制条款

  ①变更的内容范围(通15.1)

  变更范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程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注意:上述五项变更对各建筑行业均具有通用性,各行业专用条款可增加但不宜减少其中任何一项:

  ②变更权和变更程序(通15.2和15.3)

  A.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责任自负。

  B.监理人认为可能要发生的变更— 变更意向书;监理人认为肯定要发生变更—变更指示;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变更建议。

  C.承包人按照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编制变更报价书,由双方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③变更的估价原则

  估价方法:1.报价清单中有适用子目的,使用适用单价;2.没有适用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考并由双方协商确定;3.既无适用又无类似的,可按成本加利润原则确定。

注意:在无适用或类似单价情况下,双方可以提出单价协商或参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价分析表来合理确定。

  ④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通16.1)

  A. 对工期较短,采用固定总价发包时,要提醒投标人充分考虑施工期间,材料、机械、人员的市场价格风险,不予调整。

  ⑤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通16.2)

  注意:以投标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起为有效期限。

  ⑥计量(通17.1)

  A.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的支付方法;

  B.总价子目支付方法:1)合同价值不大的工程按固定百分比的方式周期均摊;2)按形象进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进度要求支付。

  ⑦预付款(通17.2)

  A.预付款的性质: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而提供的协助性借款。

  B.工程预付款的分类别、分阶段和按比例的支付特点。

  C.工程预付款的保函和扣回方法及比例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⑧工程进度付款(通17.3)

A.专用条款中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已完成和已支付的工程款、变更金额、索赔金额、本次应付和应扣返还金额、质保金扣减金额等。

B.专用条款可约定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如要求支付违约金发出28后仍不支付,则有暂停施工权利,及暂停28天后仍不支付,解除合同和索赔的权利。

  ⑨质量保证金(通17.4)

A.合同专用条款应约定质保金具体金额占合同的比例(通常5%);

B.每批随进度款扣减的合理比例(如10%);

C.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⑩竣工结算(通17.5)

  A.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时提交工程竣工付款申请单;

  B.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签发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C.专用条款应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申请单的期限和内容,包括: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款、应扣预付款、应扣质保金、及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D.国家规定的因双方责任延误支付的不同处理方法。

  ⑩竣工结算(通17.5)

  A.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时提交工程竣工付款申请单;

  B.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签发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C.专用条款应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申请单的期限和内容,包括: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款、应扣预付款、应扣质保金、及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D.国家规定的因双方责任延误支付的不同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