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5.1开标
  5.1.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2开标参与人
  5.1.3开标的程序和内容
  5.2评标专家
  5.2.1评标专家的条件
  5.2.2评标专家的选择
  5.3评标委员会
  5.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5.3.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3.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5.4评标方法
  5.4.1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
  5.4.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方法
  5.4.3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方法
  5.5评标
  5.5.1评标原则
  5.5.2评标纪律
  5.5.3评标程序
  5.5.4评标报告
  5.5.5推荐中标候选人
  5.6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5.6.1废标
  5.6.2否决所有投标
  5.6.3重新招标
  大纲要求:
  掌握不同类型招标的开标程序、开标时间、地点与参与人的要求。
  熟悉评标专家的条件与评标纪律,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和组建要求。
  掌握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和程序,编写评标报告的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
  熟悉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法定情形。
  5.1开标
  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5.1.1开标时间和地点(掌握)
  (1)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应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2)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应具体确定到要进行开标活动的房间。
  (3)开标时间和地点的修改
  如招标人需要修改开标时间和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果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1.2开标参与人(掌握)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3)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开标的人员
  招标人可邀请除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面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时应当邀请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39条规定:“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5.1.3开标的程序和内容(掌握)(4步)
  (1)密封情况
  检查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进行。如果招标人委托了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入后续的程序。
  (2)拆封当众拆封所有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有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合格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当众拆封。
  (3)唱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唱标,即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记录并存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
  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作为评
  标报告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
  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2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  5.2评标专家(熟悉)  5.2.1评标专家的条件(熟悉)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领域8年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工作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符合基本条件的专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推荐入选国家级专家库:①具有教授级职称的;②近5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③享受国家津贴的;④获得过国家级科学奖励的。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2.2评标专家的选择  (1)选择评标专家的原则  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在相关专家库名单中确定  1)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4)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2)一般招标项目的选择方式和程序  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②招标机构及业主不得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机构。  ③招标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④抽取专家次数超过3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⑤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  ⑥一次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对于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  ⑦在抽取专家时,如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以满足所需专家人数,不足部分可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自行推荐,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表提交“中国国际招标网”补充进入国家或地方专家库,再随机抽取所需要的专家人数。  ⑧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当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⑨此外,《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21条规定:“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2)一般招标项目的选择方式和程序  2)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项目:  原则上应从“中国国际招标网”的国家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考虑到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需要,必要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3)政府采购项目:  ①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③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选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④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⑤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天。  ⑥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3)特殊招标项目选择的方式和程序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在相关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2)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4)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3评标委员会
  5.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熟悉)(2类)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招标人的代表
  招标人的代表,可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还应有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5.3.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
  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运用个人相关的能力、知识和信息,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在评标工作中发表并出具个人评审意见,行使评审表决权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主要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其参加评标的工作及出具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2)签署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直接的工作成果体现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汇集、总结了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的评审意见,由每个成员签字认定后,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
  (3)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对于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发生的质疑和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质疑和投诉时,往往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解释,包括评标委员会对某些问题所作结论的理由和依据等。
  (4)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文件评审直至提出评标报告的全过程中,均应恪守职责,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这是每个成员最根本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披露存在依法不应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并提出回避。
  (5)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
  对评标工作的全部内容保守秘密,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要义务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此外,每个成员还应遵守包括勤勉等评标工作纪律。应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全面地评审和论证全部投标文件。同时,应遵守评标工作时间和进度安排。
  (6)接受参加评标工作的劳务报酬。
  评标工作是一种劳务活动。所以,个人参加评标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有权依法接受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均明确了评标专家领取评标劳务报酬的权利。
  (7)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还享有并承担其他与评标工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法情况加以制止,向有关方面反映、报告评标过程中的问题等。
  5.3.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1)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④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⑤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政府采购项目
  1)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
  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
  5)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5.4评标方法(掌握)
  5.4.1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法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2)综合评估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计算出每一投标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需要注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3)其他方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方法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5.4.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该方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
  1)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
  2)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
  3)除国外贷款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4)如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价的中间价进行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2)综合评价法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1)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必要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
  2)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3)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①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②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③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4)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其中,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0分。
  对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不得再将资格预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为评价内容;对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资质、业绩和财务的相关指标获得最高评价分值的具体标准。
  5)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评分结果出现差距时,应遵循以下调整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综合排名及推荐中标结果存在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6)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
  ①该投标人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②该投标人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上述比例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且第①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40%,第②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30%。
  5.4.3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及性价比法。
  (1)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需要注意,《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此外,《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需要注意,《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A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B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3)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N。其中,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需要注意,《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规定: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前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此外,在上述各条所设比例幅度内,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   5.5评标
  5.5.1评标原则(掌握)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1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为了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依法选择科学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人应依法组建合格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审所有投标文件,择优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严格保密
  严格保密的措施涉及多方面,包括:评标地点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封闭状态下开展评标工作,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对评标情况承担保密义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等参与评标现场工作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3)独立评审
  评标是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运用其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活动。评标委员会虽然由招标人组建并受其委托评标,但是,一经组建并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即应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均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或改变评标过程和结果。
  (4)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工作虽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但是,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5.5.2评标纪律(熟悉)
  (1)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2)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此外《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均对评标纪律做出类似规定。
  5.5.3评标程序(掌握)
  2)初步评审。
  ①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程序
  2)初步评审。
  ③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对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澄清。
  ①澄清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做出的。只有评标委员会能够启动澄清程序。其他相关主体,不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行政监督部门,均无权发动澄清。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专家应签字提出澄清要求。一旦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应相应地进行澄清和说明,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
  ②评标委员会只有在投标文件出现法定状况时才能要求澄清。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或者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A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B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③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不得违法。评标委员会仅能够依法对符合法定状况的投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投标人明确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更不能以澄清之名要求,对实质性偏差进行澄清或者后补。
  ④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首先,投标人只能针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能超出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其次,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能提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的投标内容。第三,即便在投标文件范围内,也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⑤澄清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也应以书面方式提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通常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借澄清进行当面交流。但对于较为特殊的项目,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
  4)详细评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5)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每个招标项目评标程序的最后环节,都是由评标委员会签署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有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还可以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①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有投标书、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合格。
  ②进行商务评标。如果存在依法应予废标的情况,则不再进行技术评标。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前,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任何人不得进行查询投标文件、整理投标信息等活动,不得要求或组织投标人介绍投标方案。
  ③进行技术评标。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属于国家首台(套)采购或国内首次建设项目所需的特殊机电产品,招标文件可以对技术支持资料作另行规定。如果存在依法应予废标的情况,则不再进行价格评标。
  ④对技术评标中未废标的投标,进行价格评标。
  ⑤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2)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
  ①应进行初步评审。
  ②综合评价。
  ③价格评价应遵循以下步骤进行:A算术修正;B计算投标声明(折扣/升降价)后的价格;C价格调整;D价格评分。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每位成员的评分进行汇总;每位成员在提交其独立出具的评价记录表后不得重新打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每位成员的评分结果进行调整和修正。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其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它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之和。
  ④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分记录表、汇总表等所有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应当严格保密,并由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及时存档。
  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A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B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C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D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需要特别注意,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过程应严格保密;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此,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整个评标过程中均不得进行任何内容的谈判。
  (3)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①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②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应注意,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3)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5)编写评标报告。
    5.5.4评标报告(掌握)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1)项目简介;
  2)招标过程简介;
  3)评标过程;
  4)评标结果;
  5)开标一览表;
  6)符合性检查表;
  7)商务评议表;
  8)技术参数比较表;
  9)评标价格比较表;
  10)授标建议。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报告还应当详细载明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格:评标委员会成员评价记录表、商务最终评分汇总表、技术最终评分汇总表、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最终评分汇总表、价格最终评分记录表、投标人最终评分汇总及排名表和评审意见表。
  (3)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5.5.5推荐中标候选人(掌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列明顺序,一般推荐1至3人。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最大限度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排名第一,次之的排名第二,再次的第三。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等评标方法,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且经评审调整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价格按照最低至高选择排列前3名。
  涉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一个中标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
  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6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5.6.1废标(熟悉)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类废标情况: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两类废标情况: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要求密封;
  ②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③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④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⑤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2)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②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④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⑤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⑥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2)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3)无投标人公章的;
  4)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两类废标情况: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③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⑥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2)对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了四种废标情况:
  1)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①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③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④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⑤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⑥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⑧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2)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①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②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③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④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3)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4)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按废标即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6.2否决所有投标
  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每个投标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所以,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对于个体投标人而言,不论其投标是否合格有效,都可能发生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风险,即投标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但结果是无法中标。对于招标人而言,上述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相同的,即所有的投标被依法否决,当次招标结束。
  5.6.3重新招标(熟悉)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则有4条规定了重新招标情况:
  1)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2)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第55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了两类重新招标的情况:
  1)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但是,《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
  ①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②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7日。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2)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①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②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③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