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0.1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规定
  10.1.1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
  10.1.2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
  10.1.3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10.1.4国外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10.1.5中国政府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规定
  10.2世界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10.2.1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和采购规定
  10.2.2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种类和方式
  10.2.3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程序
  10.2.4世界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审批的规定
  10.3亚洲开放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10.3.1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规定
  10.3.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
  10.3.3亚洲开发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审批的规定
  10.4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0.5联合国贸易法委《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10.5.1《示范法》的作用与目的
  10.5.2《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大纲要求:
  了解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行项目审批的程序、招标采购的规定。
  了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种类、方式、程序和审批的规定。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贸法委《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10.1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规定
  10.1.1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
  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10.1.2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了解)
  根据项目资金性质不同,其审批手续亦不同,主要有: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财政部门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等。国外贷款项目只有经过这些程序才能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1)发展改革部门的“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1)拟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人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人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2)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日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人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3)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4)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人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销。
  (2)财政部门的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
  1)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则政部提出利用国外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方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日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人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门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日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销。
  3)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日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项目选择采购代理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己列人备选项目清单的项日,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4)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
  1)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贷款方,并及时将贷款方对有关项目审杳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2)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门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相关各方还应在随后的项目实施工作包括转贷、采购、还款、监督检查和清欠等工作中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相关要求。
  10.1.3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了解)
  《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都应当遵循我国现行的招标法律规定,按照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机电产品相标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利用国外贷款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我国政府对国外贷款招标的特殊的规定涉及招标文件编写、公告发布、澄清和修改、开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2)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
  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为规范某些贷款类别,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还出台过个别规定,对应用该类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细节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财政部关于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10.1.4国外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10.1.5中国政府对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规定 

  10.2世界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10.2.1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文件和采购规定
  10.2.2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的种类和方式(了解)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按照采购标的的不同主要可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及咨询服务采购。此外还有根据可测量的有形产品的完成情况而进行招标和签订合同的非咨询服务采购,如钻孔、制图及类似业务,但这种服务采购与咨询服务采购不同,仅适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和工程采购指南》。
  (1)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和工程招标采购方式
  1)《货物和工程采购指南》规定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工程采购和招标的主要方式,其中属于招标的有以下三种:
  ①国际竞争性招标(ICB)。世界银行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ICB是最经济和最有效的采购方式。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均规定有国际招标的限额,限额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招标。
  ②有限国际招标(1IB)。有限国际招标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投标人投标的国际竟争性招标,适用于潜在的投标人很少的情况。除了不刊登招标公告和无评标国内优惠之外,其他程序和要求与国际竞争性招标相同。实际采购中很少用到有限国际招标。
  ③国内竞争性招标(NCB)。是借款国国内公共采购中通常采用的竞争性招标程序,而且可能是采购那些因其性质或范围不大可能吸引外国厂商和承包商参与竞争的货物和工程的最适当的方式。国内竟争性招标的广告仅限于刊登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或官方公报或可以免费进人的电子网站上。可以使用借款国本国语言招标投标。用借款国本国货币报价和支付。国外投标人愿意在这种情况下参加投标,应该允许他们参加。
  2)《货物和工程采购指南》中规定的其他主要采购方式还有:
  ①询价采购(Shopping)。询价采购是对几个供货商(采购货物时)或几个承包商(采购工程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而授予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金额很小(一般是10万美元)的限额以下的合同。要求至少有3家投标人的书面有效报价,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②直接签订合同(Direct Contracting—DC)。是指在没有竞争(单一来源)的情况下直接与供货商签订合同,适用于在现有货物或工程合同上续签增购或增建类似性质的货物或工程、与原供货厂家增加订货、货物具有专利性质且只能从单一来源采购、工艺设计上有特殊要求等特殊情况。一般很少使用,且要经世界银行批准。
  ③自营工程(Force Account—FA)。自营工程是指借款人使用自己的人员和设备进行施工。适用于小而分散的合同,不鼓励使用,需要在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中规定。
  以上六种主要采购方式的顺序是以竞争强弱的顺序排列的,世界银行要求,合同越大,竞争方式越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计划规定了贷款项目各种采购方式的最低限额(Thresho1ds)。各种采购方式的起点限额对不同的借款国家和贷款项目有区别,例如对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中国的限额是2000万美元,而有的国家则是100万美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丁程和货物采购的最高限额见下表。
  3)《货物和工程采购指南》中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采购方式:
  ①中间金融机构贷款的采购,即世界银行贷款通过中间金融机构转贷给受益人,受益人可采用世界银行接受的当地私营部门通用的商业惯例。
  ②BOO、BOT、BOOT特许经营等私营部门融资的采购,经过招标选择的投资人可以采用自己的程序自由采购融资项目所需的工程、货物和范围。
  ③基于性能的采购,即基于产出的采购,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承包商,付款则以可计量的产出为依据,而不是单价合同以承包商的投人为计量依据。如果产出满足厂质量、数量和可靠性要求,则依据产出的数量支付。招标文件不说明承包商的投人,也不限制承包商的工作方法。
  ④社区参与采购,当地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参与采购和提供服务,使用当地的专有技术和材料或当地劳动密集型的技术等。
  (2)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服务采购方式
  世界银行采购指南按服务的不同性质区分为两种,一种为可以计量的有实物产出的服务,如钻孔勘探,制图和安装、调试等货物采购的伴随服务;另一种为无实物产出的咨询服务,如研究、设计、监理等。
  1)有实物产出的服务的采购方式与工程和货物的采购方式相同,采购指南和招标文件均用红皮书,评标以报价为主,采用有资格和能力并提交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中标的评标办法。
  2)无实物产出的咨询服务,世界银行《咨询服务采购指南)第2章和第3章规定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咨询服务采购的六种方式。这六种方式为:
  ①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QCBS):主要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大于20万美元的合同,需要在UNDB和dgMerket上刊登征求感兴趣函(EOI)的广告。选择时考虑技术(80%)和报价(20%)。
  ②基于质量的选择(QBS):适用于大于20万美元的合同,同样擂要在UNDB和峪Market上刊登征求感兴趣函(EOI)的广告。选择时只考虑技术。
  ③预算固定选择(FBS):较少使用,与QCBS类似,技术建议书评审后,报价高于预算的建议书不能中标。
  ④最低费用选择(1CS):较少使用,技术建议书评审后,在技术分及格的咨询人中选择最低报价的咨询人谈判合同。
  ⑤基于资格的选择(CQS):适用于20万美元以下的小合同,选择时只考虑咨询人资格。
  ⑥单一来源选择(SSS):不鼓励使用,需要批准和在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中规定。
  除以上选择咨询单位的六种方法之外,选择个人咨询者的方法一般类似基于资格的选择(CQS)方法,即比较多于3个咨询人的简历。经世界银行批准,选择个人咨询者也可采用单一来源法。
  10.2.3世界银行贷软项目招标采购程序(了解)
  (1)同时适用于货物和工程的招标采购程序
  1)国际竞争性招标必须在联合国开发业务报UNDB和发展门户网站DgMarket上刊登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国际竟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还要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招标公告。国际招标留给投标人响应招标公告和编制投标书的时间最少为6周,在涉及大型工程或复杂设备品目的情况下,该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2周。国内竟争性招标则最少为4周。
  2)国际招标和国内竟争性招标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中标法。
  3)合同工期在1日个月以上的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采用调价公式法,根据官方定期公布的物价指数定期调整合同价。投标人报价和评标均不考虑价格调整。合同工期在I8个月内的合同,一般采用固定价合同,即合同实施期间不因物价上涨而调整合同价。投标人报价时必须考虑合同期物价上涨的风险。对于固定价招标的合同,如果投标有效期延长超过原有效期56天以上,招标人必须在签合同时一次性给中标的投标人投标期的物价上涨补偿。从投标有效期56天起算至签合同时止。
  (2)专门适用于货物的招标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按照招标范围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两类“有限国际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签订合同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按照所采购货物的特点可分为一般货物(如材料、单机设备),特殊货物(信息系统IT、图书、药品等),系统成套设备(含供货、安装、调试)。按照招标程序可分为一阶段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2)国际招标对国内制造的产品(含国内制造增值30%以上的产品)在评标时有15%的评标优惠,即国外供货的产品的评标价必须比国内供货的产品便宜15"%以上才能中标。
  3)信息系统IT设备招标评标时可采用打分法评审技术部分。设备采购可采用生命周期费用评标法考虑设备使用期的费用和残值,即将设备使用周期中消耗的动力费用,维护费用和残值加在初始购置费后作为评标价评标。
  4)两步法招标程序(亦称“两阶段招标”。世界银行贷款土建工程招标和大部分货物采购招标均采用一阶段招标的招标程序。对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设施或特殊性质的工程,或复杂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事先准备好完整的技术规格是不符合需要或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即第一步,邀请提交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编制的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第二步,在对技术和商务进行澄清与调整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并邀请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标书。世界银行供货与安装的标准招标文件和信息系统采购的标准招标文件均有一阶段招标或两阶段招标的方案供选择。有部分世界银行贷款的机电设备供货与安装合同采用一阶段招标加资格预审的招标方式。两阶段招标的时间较长,一般进行资格后审,不进行资格预审。
  (3)专门适用子工程的招标采购程序
  工程国际招标一般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采用通过/不通过法,不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数量。国内招标一般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需审查全部投标人的资格,只需审查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的资格。
  (4)适用于咨询服务的采购程序
  1)咨询服务一般先通过广告征求感兴趣函,确定至少6家有资格的咨询人进人短名单。从刊登广告到确定短名单的时间至少为14天。
  2)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QCBS),基于质量的选择(QBS),预算固定的选择(PBS)和最低费用选择(1CS)采用技术和报价分开密封,开启和评审的双信封法递交和评审咨询人的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先打分评审技术建议书,为的是不让报价影响技术打分的公正性。技术评审完成后再打开技术分通过及格分的咨询人的财务建议书。财务分按反比例公式计算,即最低报价满分,报价越高分越低。综合分按技术80%和报价20%计算,综合分最高的咨询人中标。
  3)基于质量的选择和基子资格的选择在选择咨询人时均不考虑报价。基于质量的选择也可采用只递交技术建议书的单信封法选择咨询人。即技术分最高的咨询人中标,中标的咨询人再递交财务建议书和谈判合同。基于资格的选择第一步只需要根据咨询人的资格选择一家最有资格的咨询人。在确定咨询人之后,再向该咨询人发出建议书征求文件和工作大纲(TOR)。选中的咨询人根据工作大纲(TOR)的要求编制技术和报价合并的建议书,与咨询邀请人谈判和签订合同。
  10.2.4世界银行对使用其货款进行招标采购审批的规定(了解)
  (1)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世界银行对贷款项目采购采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审批。贷款项月超过事前审查限额的合同的主要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均需要获得世界银行的不反对意见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采购,即招标文件要获得世界银行的不反对意见后才能出售,评标报告要获得世界银行的不反对意见后才能授标和签订合同。事前审查的限额依据借款人遵循采购指南的风险高低确定(见表10-2)。
 (2)监督管理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责任在借款人,世行不直接参与采购,不参加借款人组织的开标和评标,只是对借款人的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通过对贷款项目采购活动的监杆来保证采购过程透明和公开,贷款资金经济和有效。主要通过审查借款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合同文件来监督借款人的采购活动。中标人由借款人确定,世界银行并不推荐中标人。如符合采购指南确定的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世界银行就发出不反对意见。世界银行对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分为3个层次。
  1)最高层—跨地区的中心服务部门(OGSPR),负贵制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采购政策和程序,包括起草和修订采购指南和标准招标文件。
  2)中间层—世界银行六大地区有采韵经理(RPM)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果购人员和采购审查活动,批准对大合同的审查。
  3)第三层—各国家局/办公室或专业处的采购人员或采购组,负责具体的采购文件审查工作和其他采购监督活动。经过地区采购经理的批准,有资格的贷款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自己审查或批准借款人的采购文件。由于项目经理工作较多、大部分项目经理均委托世界银行的专职采购人员或外部咨询审查借款人的采购文件。
  (3)内部审查
  世界银行内部的审查分为3级,采购专业人员(PS)级,地区采购经理(RPM)级和采购审查委员会(OPRC)级。采购专业人员一般在世界银行设在借款国的办公室审查采购文件,地区采购经理和采购审查委员会在世界银行总部美国华盛顿审查采购文件。   10.3亚洲开发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10.3.1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规定
  10.3.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
  (1)亚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种类
  亚行贷款项目按照采购标的的不同主要可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及咨询服务采购。这一点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比较相似。
  (2)亚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方式
  货物和工程的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竟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和自营六种方式。咨询服务采购招标方式,主要分为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基干质量的选择、预算固定选择、最低费用选择、基于资格的选择和单一来源选择六种。
  除与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采购方式相同外,亚行采购指南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采购方式:
  1)重复订货。原已通过竞争性招标,而再次订晌的货物可由前次采晌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投标,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太多,可以只遨请以最低评标价为基准排序,前5名的投标人投标。
  2)灾祸和紧急援助项目的采购,招标时间可以缩短,可以采用直接签订合同的方法采购。
  (3)亚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程序
  与实际银行贷款项目类似,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和货物招标采购程序规定了以下四种方式:
  1)一阶段单信封招标程序,即普通常用的招标程序,投标人的技术投标书和报价封装于同一信封,同时开标评审。递交了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中标。
  2)一阶段双信封招标程序,投标人同时递交分开密封在两个信封中的技术投标书和报价书。先开技术标进行评审,确定递交了具有响应性的技术投标书的投标人。然后再开递交了具有响应性的技术投标书的投标人的报价书。最终确定递交了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中标。
  3)两阶段双信封招标程序,第一阶段,投标人同时递交分开密封在2个信封中的技术投标书和报价书。先开技术标进行评审,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投标人被要求修改其技术投标书,修改的技术投标书耍浦足招标人的要求。被要求修改而不修改技术投标书的投标人被拒绝。第二阶段,满足技术要求和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被遨请递交修改的技术投标书和补充报价书。补充报价书只能包含因修改技术报价书所导致的报价修改。如果补充报价书包含因修改技术报价书所导致的报价修改之外的其他修改,其投标书被拒绝。修改的技术投标书,原来的报价书和修改的报价书在第二阶段招标时同时公开开标,经评审确定递交了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中标。
  4)两阶段招标程序,投标人在第一阶段招标时只递交技术投标书,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投标人被要求修改其技术投标书,修改的技术投标书要满足招标人的要求。被要求修改而不修改技术投标书的投标人将被拒绝。第二阶段,满足技术要求和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被邀请递交修改的技术投标书和报价书。修改的技术投标书和报价书在第二阶段招标时同时公开开标,经评审确定递交了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中标。
  10.3.3亚洲开发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审批的规定
  (1)审查方式
  亚行对其贷款项目采购和招标的审查方式也与世界银行类似,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亚行的审查机构有中央业务服务办公室(COSO),审查委员会(SRC)。法律问题则由律师办公室(OGC)审查。
  (2)监督与管理
  亚行不直接参与贷款项目采购,只对借款人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包括监督采购计划的初步安排,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书的递交,开标,评标,合同授子,拒绝全部投标和重新招标等采购全过程以及其他采购方式和采购有关的其他活动。亚行的部分项目经理驻在设在借款国的现场办公室或代表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由项目经理和总部的采购人员共同完成。在采购的各阶段,只要使用亚行贷款资金,就必须遵循亚行的采购政策。如果借款人强烈坚持自己的意见,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借款人只能放弃亚行贷款。     10.4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了解)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协定和规范缔约国政府采购的多边框架协议。它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自愿参加,月前多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协议》由序言、条款、附录和原文注释组成。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1981年1月1日生效,1993年2月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就制订新的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意向,并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政府采购协议》的目标
  1)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多边框架,扩展世界贸易和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协调和改善世界贸易运行的国际环境和国际框架。
  2)各成员国政府的采购法律法规不应对国内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提供保护,并与国外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3)各成员国政府应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4)建立通知、磋商、监督和解决争端的国际秩序。维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5)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需要。
  (2)《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图
  1)采购主体。各国政府在加入协议时要提交一份清单,列出国内服从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部实体的名单,名单以外的实体可以不受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任何合同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期权晌买等。
  3)采购限额。《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合同价大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一规定的限额的任何采购。合同价包括一切形式的酬金、奖金、佣金利息等。
  《政府采购协议》第23条规定了协议不适应的例外情况,如采购武器、弹药和维护公共安全,生命、知识产权、慈替,残疾人和劳改产品的特殊摘施。
  (3)《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
  1)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政府果购协议》第3条规定,各国对国外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应该不低于对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也不低于对任何其他一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政府采购协议》第5条详细规定了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保证这些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有充足的外汇,发展国内工业,农业和落后地区家庭手工业和其他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协议》从适用范围、例外条款、技术援助、抵偿和审议等方面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
  3)透明度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第17条规定协议成员国应该鼓励本国实体公开本国采购政策受理非成员国的投标的条件,采购要求和诉讼的条件,保证程序的透明度。
  (4)招标程序的规定
  《政府采购协议》第7条至第14条规定了详细的招标程序,其中第S条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第9条为招标邀请,第11条为招标和交货期限,第12条为招标文件,第13条为投标、接标、开标和授予合同,第14条为谈判。协议规定了三种招标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第10条)和限制性招标(第巧条)三种程序。
  1)公开招标时全部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投标。
  2)择性招标指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由招标实体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3)限制性招标指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的规定,招标实体可以与各供应商个别联系。
  (5)招标公告和招标时间
  《政府采晌协议》第9条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必须刊登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二所列的刊物上。(政府采购协议》第11条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时间从刊登广告至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为叨天,选择性招标为25天。
  (6)授予合同
  《政府采购协议》第13条规定,只有在开标时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的供应商才能中标。如果供应商的投标价异常低,可以要求该供应商对遵守合同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出保证。合同应该授予确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并且其投标无论从国内和国外获得的产品和服务都是最有竞争力的投标,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衡量被确认为最具优势的投标。
  (7)投诉、磋商和争端解决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投诉应优先采用磋商的方式解决,供应商应在知悉或应知悉投诉事项起的10天内提起投诉,并通知采购机构。投诉案件应由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争端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专家组市查、建议和裁决,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10.5联合国贸法委《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主要内容(了解)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UNCITBA1 Mude11awon Procurement of Goods,Construction and Serviees)(以下简称《示范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4年第27次大会通过。《示范法》是在1993年通过的《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增加服务采购的内容而形成的,同时出版的还有采购法起草指南。
  10.5.1《示范法》的作用与目的
  《示范法》的制定是为了帮助正在改革公共采购系统的国家增加其经济的市场导向,或者帮助这些国家更新采购立法,进一步消除国际贸易壁垒。通过竞争最大化,公平对待投标人,增加透明度和客观性。《示范法》为尚没有采购法的国家提供了一个起草、评价其采购法和采购惯例的样本。
  《示范法》的目的是发展经济、提高采购的效率和抑制腐败,使公众建立信心认为通过负责任的政府采购,可以获得公共资金的价值,投标人可以得到公平的对待。
  10.5.2《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1)《示范法》的组成
  《示范法》共有6章57条。第1章1-17条为一般规定,介绍《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定义,资格预审,交流方式,拒绝全部投标,中标通知和语言等;第2章18~22条说明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第3章23-36条叙述招标程序,分为招标和资格预审(23-28条),投标(29-32条)和开标、评标(33-36条)三部分;第4章37-45条规定了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第5章46-51条介绍其他采购程序;第6章52-57条为采购审查。
  (2)(示范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
  《示范法》规定,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最主要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采购(第18条),服务的采购方式(第37条)与货物和工程相比,竞争内容和评标方法有所不同。《示范法》中货物和工程采购的招标方式(Tendering proceedings)主要是在价格上的竞争,而服务的采购方式则主要是在质量上的竞争。
  除公开招标外,《示范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的两阶段招标(Two Stage Tendering)(第46条)、有限招标(Restricted Tendering)(第47条)、征quest for quotations)(第50条)、单一来源采购(Sing1e source procuroment)(第51条),专门求建议书(Request for proposa1,)(第48条)、竞争性谈判(Competitive —egotia-tion)(第49条)、询价采购(Re适用于服务采购的最低价无谈判选择(第42.1a)、组合价无谈判选择(第42.16)、同时谈判选择(第43条)和顺序谈判选择(第44条)等。《示范法》详细规定了这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