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中,注册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的管理,建设部近期公布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本规定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以及注册、执业、权利义务等内容,本报特邀建设部法规司程国顺先生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建设部和人事部于1997年建立了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2002年启动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2003年启动了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的要求,今后几年将陆续启动冶金、环保、机械、核工业等十七个专业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计划到2010年全面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

  在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中,注册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的管理,建设部近期发布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 号,以下简称137号令),规定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权利义务、继续教育等内容,并规定了注册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注册工程师的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137号令的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都对注册工程师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这些规定正是137号令的立法依据。

  137号令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137号令。从地域上看,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工程师的管理不适用137号令,需要通过资格互认等途径解决;从管理的内容上看,137号令不适用注册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工程师的考试管理,仍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的规定执行。

  注册工程师的概念和分类137号令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137号令的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是一个总的概念。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



  的规定,注册工程师包括20余个专业,目前已启动的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冶金、环保、机械、核工业等17个专业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也将于2010年前全面启动。因此,137号令第四条规定:“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目前,有关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及其专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建立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并负责一些管理工作。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只能由法规规定的行政部门负责,如果委托也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

  因此,137号令第五条明确注册工程师的监督管理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专业管理委员会及地方管理委员会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好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管理的有关工作。

  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注册管理是137号令的主要内容,第三章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用十二条明确了注册审批的机关、审批程序、期限,并明确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初审时间和审批时间均为20日,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联合审批,审批时间为45个工作日。

  注册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两个,一是取得资格证书,二是要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申请延续注册。延期注册除需要具备初始注册的条件外,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还必须达到继续考试要求。与此相对应,有三种情形不予注册,一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另外,137号令还规定了七种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和七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其中办理注册注销手续的程序为: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二级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根据注册工程师的总体规划,只有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管理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管理区别在于: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因此,137号令明确了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审批程序和要求以及对二级注册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适用137号令。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主要是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但考虑到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特点和注册工程师的发展需要,137号令将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予以扩充。第十九条规定:“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137号令第五章列举了注册工程师的七项权利和十项义务。七项权利中除了规定注册工程师可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基本权利之外,主要针对注册工程师的聘用单位规定了注册工程师的权利。如规定注册工程师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的权利,明确了注册工程师可以拒绝聘用单位委派的超越自身能力的工作;注册工程师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权利,则是针对目前聘用单位强行代为保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行为而作出的规定。137号令关于注册工程师义务的规定,除了规定注册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执业以外,重点规定了注册工程师的禁止行为,并在第三十条中规定了违反这些义务的处罚,其目的是规范注册工程师的行为。

  法律责任137号令法律责任一章,主要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在注册申请中的违法行为,如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同时,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以规范各方行为主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