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一、背景

  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事项。2018年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推出二级造价师资格。

二、问题解读

1.二级造价师分几个专业?

  二级造价师分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

2.二级造价师考试考几科?

  考试科目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

3.免考基础科目的条件是什么?

  具备以下四种情形的可免考基础科目:①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②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③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④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科目(增项)考试。其中第④项参考建人〔2018〕67号中一级造价师的规定。

4.每年什么时候考试?

  原则每年统一举行一次考试,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考点原则设在省会城市。

5.考试合格标准是什么?

  二级造价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该科目总分的60%。

黑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省人事考试中心牵头负责各科目命审题的组织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基础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科目的命审题业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科目的命审题业务工作;省水利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科目的命审题业务工作。专业科目命题应充分考虑专业化差异。

第三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实施。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可组织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等第三方,按照《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并结合我省实际编写考试辅导用书,但不作为考试指定教材。原则每年统一举行一次考试,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向社会公布,考点原则设在省会城市。

第七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八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四)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科目(增项)考试。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的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该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用印。

第十一条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有关注册和执业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二条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与考试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和专业类别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