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前的招投标领域,问题层出不穷。但完整地梳理从《招标投标法》以下的招投标相关法规,还需要一个过程,远水解不了近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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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携手公安部、审计署等十一个部局单位联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1117号文件吹响了招投标领域的“严打”的号角,是向招投标领域的一切丑陋的、违法的行为宣战的檄文。

对于我们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人来说,它是一份“负面清单”。它把目前招投标领域的一切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全部罗列了出来。有的提出了应对措施,有的提出问题让大家思考、凝聚共识。这里面提出的每一个问题点,都是我们未来面对审计和巡察的时候需要重点应对的地方。

从我的角度来看,下面几个点显得特别的重要,重点可用4句话概括:

  • 抓住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就是抓住了招投标问题的牛鼻子。

  • 公开性能解决评标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

  • 投标人之间“需要禁止投标”的相互关联关系如何丰富和定义,是1117号文件出台后最需要明确的一件事。

  • 乱世必须严刑峻法,严打就要有严打的样!

01

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

招标人要做不合法、不合规的操作,绝大部分会落实到招标文件中。抓住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就是抓住了招投标问题的牛鼻子。起码招标人方面的问题就能解决的绝大部分。而没有招标人的配合,投标人想搞鬼也翻不起大的浪花。招标人多的是方法对付投标人,何况还有法律帮忙,怕就怕有内鬼。当然鼓励公开,不如要求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是很严格的审查制度。

在招投标领域提出以下几点,细则明确了违反审查标准的责任追究情形,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理方式做好衔接。

  •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 不得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点击查看全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02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这一条是打了违规评委的七寸,建议一直公布到每个小项的打分情况。公开性能解决评标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推动评定分离,不如多花点力气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同时盯住评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环节的违法违规操作。

03

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这一条需要有进一步的配套法律规定出台,完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面对于投标人之间“需要禁止投标”的相互关联关系如何丰富和定义的问题。行业亟待相关规定出台。这是1117号文件出台后最需要明确的一件事。

04

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乱世必须严刑峻法,矫枉必须过正。以往招投标领域问题频发、乱象屡禁不绝的原因就是罚则太轻。我们经常拿串通投标罪和贩毒罪来对比,各自收益是多少,刑期又是多少。打击招投标领域的犯罪活动绝不能再轻拿轻放。如果以打击贩毒的力度来对付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领域的种种问题,招投标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早就销声匿迹了。以内部处理代替行政处罚、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实际上是对国家、对人民犯罪。

05

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

没有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就谈不上上面那一条规定的落实。经济犯罪应该早就有线索移交方式,现在电子政务又这么发达,应该能让招投标领域的犯罪行为得到尽快处理。这样对人民才算有个好交代。

“严打”就要打出个样来!千万不要高举轻打,更不能变成打嘴炮。

总之,我最期待的是在上面这几个方面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让招标变成大家都爱用、会用的一种高效廉洁的采购工具。我们国家的招投标事业大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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