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

  下列地区建筑应按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规定限制高度:

  1.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

  2.市、区中心临街建筑按面临路宽控制建筑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地区可不计入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突出高度以4m为限,面积比例以20%为限);当处在历史、文化、文物、风景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及上述有净空要求的技术作业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设计图立面图

  a.两端轴线编号,立面转折较复杂时可用展开立面表示,但应准确注明转角处的轴线编号;

  b.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如女儿墙顶、檐口、柱、变形缝、室外楼梯和垂直爬梯、室外空调机隔板、阳台、栏杆、台阶、坡道、花台、雨篷、烟囱、勒脚、门窗、幕墙、洞口、门头、雨水管,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线脚和粉刷分格线等,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如屋面或女儿墙标高等;外墙的留洞应注尺寸与标高或高度尺寸 (宽x高x深及定位关系尺寸);

  c.平、削面未能表示出来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窗台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线脚等的标高或高度;

  d.在平面图上表达不清的窗编号;

  e.各部分装饰用料名称或代号,构造节点详图索引;

  f.图纸名称、比例;

  g.各个方向的立面应绘齐全,但差异小、左右对称的立面或部分不难推定的立面可简略;内部院落或看不到的局部立面,可在相关剖面图上表示,若剖面图未能表示完全时,则需单独绘出。

  消火栓设计要点:

  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并易于取用的地方。

  2.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3.消火栓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由计算确定,且不超过6层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7m,超过6层的多层建筑、不超过l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l0rn,超过l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3m。

  4.消火栓到任何部位的折线长度:不超过6层的民用建筑约25m;超过6层的多层建筑、不超过l00m的高层建筑约27m;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约29m(以上数据是25m的水带长度乘以0.8的曲折系数等于20m,加上不同建筑物水枪充实水柱7m、l0rn、13m乘以0.7的平面投影系数等于5m、7m、9m得来)。

  5.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不等于30m设一个),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不应大于50m(不等于50m设一个)。

  6.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设一个即可)。屋顶应设一个检查用的消火栓。这两种消火栓不计人总消火栓数内。

  7.消火栓每根立管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小于l00mm(多层建筑无要求)。

  8.消火栓栓口距地面宜为1.1m。消火栓栓口直径应为65mm。消火栓水枪喷嘴直径不应小于19mm。

  密度及容量控制

  (一)用地面积

  是指可供场地建设开发使用的土地面积,即由场地四周道路红线(地产线)所框定的用地总面积-其常用单位为公顷(hm2)。有时也用亩(1hm2=15亩=10000m2)表示。

  用地面积是计算场地其他控制指标的基础,应予准确把握。

  用地面积与用地形状对场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功能布置有很大影响。不同性质、规模 的建设项目对场地的用地面积有不同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亦称建筑覆盖率或建蔽率。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地面积之和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单位:%。

  建筑密度表达了基地内建筑直接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密度=各类建筑基地面积的总和/场地用地面积×100%

  式中,建筑基地面积是指建筑的占地面积,按建筑的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密度表明了场地内土地被建筑占用的比例,即建筑物的密集程度。从而反映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建筑密度越高,场地的室外空间越少,可用于室外活动和绿化的土地越少;可见,建筑密度也间接反映了场地内开放空间的比例,并与场地环境质量相关。

  建筑密度过低,则场地内土地的使用很不经济,甚至造成土地浪费,影响场地建设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过高的建筑密度又会引起场地环境质量的下降,严重的还会影响建设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可见,场地的建筑密度应有一个合理的取值,它受到建设项目的性质、建筑层数与形式、场地的位置与地价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一般对场地的最高建筑密度作出明确限定,设计时应严格执行。

  (三)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是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等占用的土地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与建筑密度这一概念相类似,建筑系数指标也适用于描述场地内土地的直接使用状况:但主要应用王工业企业场地设计中,并侧重于场地使用经济性的考核。

  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的规定,上式中各项参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场地(厂区)用地面积指厂区围墙内的用地面积,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2)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新设计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现有的按外墙皮尺寸计算;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贮罐区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当设有防火堤时按防火堤轴线计算;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按铺砌面积计算;栈桥按其投影长宽乘积来计算。

  (3)露天设备用地: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最多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4)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按堆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5)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四)场地利用系数

  场地利用系数仅用于考核工业企业场地的土地利用情况,是场地内直接使用的土地(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用地、露天设备用地、霹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用地、铁路用地、道路和广场用地、工程管线用地等)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由于属于工业企业的用地概念,在此不再赘述。

  (五)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之比

  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容积率为一无量纲常数,没有单位。

  一般容积率为1~2时为多层,4~10时为高层。

  (六)通则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4条对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有以下规定:

  (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2)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并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