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的由来与发展 
    1988年7月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监理工作的通知》。对建设监理的范围、对象、监理的内容、开展监理的步骤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选择了八个城市和部委开始了监理试点。
    1993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稳步发展。
    1996年监理进人全面推行阶段。
    监理应当依据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业主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建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建设部2001年1月发布了第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明确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所谓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项目,科教文化项目,体育旅游商业项目,卫生社会福利项目等。
    住宅项目是指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高层住宅和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也必须监理。
    建设监理是我国建设领域里的又一项重大改革。
    二、监理的任务殛工作内容  
  三控两管一协调,即:
    投资控制;
    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
    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
    协调各方关系。
    施工监理的范围:依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中所涉及的范围。施工阶段是从施工前准备、开工审批手续、分包审查、材料设备厂家选定、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及工程造价控制到竣工结算、缺损责任认定和工程保修的全过程。
  (一)施工准备阶段
  参与设计交底;
  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第一次工地会议;
  施工监理交底;
  核查开工条件并签发开工令。
  (二)施工阶段
  I施工进度控制
  (1)审批施工进度计划;
  (2)监督实施进度计划;
  (3)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2施工质量控制
  (1)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理;
  (2)核查并认定工程的预检项目;
  (3)核查验收并签认隐蔽工程;
  (4)核查验收并签认进场的材料;
  (5)核查并签认分项工程验收;
  (6)核查并签认分部工程验收;
  (7)参与竣工验收并签发有关文件;
  (8)参与或协助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3造价控制
  (1)依据概预算合同,建立工程量台账;
  (2)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严格做好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的支付;
  (4)做好竣工结算。
  4合同管理
  (1)采取动态管理合同的办法,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前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发出通报,防止偏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
  (2)设计变更,设计洽商的管理;
  (3)工程暂停及复工令;
  (4)工程延期的审批;
  (5)违约处理;
  (6)对合同争议的调解。
5工程保修期的监理
(1)在保修期内监理要定期回访,检查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备案归档
(2)检查保修合同规定的缺损修复质量;
(3)对缺损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
(4)协助建设单位结算保修抵押金。   
  三、监理单位的资质与管理
  2001年8月2q日建设部第102号令公布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来1992年2月1日颁布的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作废。现在规定监理单位共分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资质单位的主要条件是: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不少于25人;原来规定的从业人员总数必须50人以上
这一条已取消, 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也有了规定;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近3年监理过二等工程项目5个或3个二等专业工程项目。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二等工程是指14~28层,或跨度24—36米的建筑。单项建筑面积1万至3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建设监理的原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五、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
    资格考试:每两年考一次;报名条件:高工或有三年经验的工程师,经过培训。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资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可到当地注册机关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国家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每五年要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