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
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对于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功能、档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一、系统设置范围和保护等级的划分
(一)高层民用建筑
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公用部位;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3.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 二)低层建筑
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用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用建筑;
3.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地下建筑
(三)保护等级
保护等级应根据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建筑物防火等级分类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P434-435表24.1.4-1,表24.1.4-2),按下列原则确定:
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建筑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主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二、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一)关于超高层建筑的设置规定
在超高层建筑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二)关于一级或二级保护对象的设置规定
一级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
1.走道、大厅;
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休息室;
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动机房、配变电室、UPS室;
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低层建筑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
6.主要的资料、档案库;
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前室);
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
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具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
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12.商业和综合建筑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
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
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
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
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
17.电信和邮政楼的主要机房、电力室;
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
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
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
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
22.体育馆(场)的声控、灯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
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
2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三)关于三级保护对象的设置规定
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2.商场的营业厅、周转库房;
3.图书馆的书库;
4.主要的资料及档案库、陈列室;
5.剧场的声控室,灯控室、化妆室、道具及布景室;
6.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
(一)区域报警系统
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二)集中报警系统
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四、火灾探测器分类
(—)感烟探测器:离子感烟探测器;光电感烟探测器
(二)感温探测器:差温探测器;定温探测器;差定温探测器
(三)火焰探测器:红外线火焰探测器;紫外线火焰探测器
(四)可燃气体探测器
五、火灾探测器选择的原则
1.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2.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的热、烟和火焰辐射,可选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应选用火焰探测器。
4.火灾形成特点不可预料,可进行模拟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择探测器。
5.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6.对不同高度的房间,按表19-9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六、火灾应急广播及消防专用电话
(一)火灾应急广播
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火灾应急广播。一般情况是火灾应急广播与建筑物内设置的广播音响系统合用,火灾时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火灾广播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置扬声器,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3.设在客房内的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lW。客房外走道内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且扬声器在走道内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lOm。
4.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lOOV。
(二)消防专用电话
1.消防专用电话应为独立的通讯网系统。
2.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集中报警控制器室应装设城市119专用火警电话用户线。
3.建筑物内在消防泵房、通风机房、主要配电室、电梯机房、空调机房、区域报警控制器及卤代烷等管网灭火系统,应急操作装置处、消火栓按钮及手动报警按钮装设处、消防值班室、保卫办公用房等处,均应装设火警专用电话分机。
七、消防控制室与消防值班室
(一)消防值班室
仅有火灾报警而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二)消防控制室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有消防联动控制设施的建筑物内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应大于20m;
2.内部和外部消防人员能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房间部位,并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3.不应设于厕所、锅炉房、浴室、汽车库、变压器室等的隔壁和上下层相对应的房间;
4.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隔墙的防火极限不低于2.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八、消防联动控制对象
(一)灭火设施
1.消火栓灭火系统(其控制回路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卤代烷、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二)防排烟设施
(三)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四)电梯
(五)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等
(六)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九、火灾应急照明
(一)下列部位需设置火灾时的备用照明
1.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等;
3.观众厅、宴会厅、重要的多功能厅及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等;
4.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5.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术用房;
6.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
7.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二)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建筑除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照明。
(三)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场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
十、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系统
(一)一类防火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防火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二)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讯、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结构体内,其保护厚度不应小于3c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三)弱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宜与强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弱电与强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