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结构构件
    (一)一般规定
  1.本章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注:1.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2,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2.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没防类别和非结构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当相关专门标准有具体要求时,尚应采用不同的功能系数、类别系数等进行抗震计算。
     3.当计算和抗震措施要求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的,应按较高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应不致引起与之相连接的有较高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
   (二)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建筑结构中,设置连接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棚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结构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2.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1)墙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的非承重墙体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2)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宜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外侧柱距为12m时应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宜采用轻质墙板,8、9度时应采用轻质墙板。
     3)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7、8度时宜采用轻质墙板或与柱柔性连接的钢筋混凝土墙板,不应采用嵌砌砌体墙;9度时宜采用轻质墙板。
     (2)刚性非承重墙体的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刚性围护墙沿纵向宜均匀对称布置。
     (3)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8、9度时应具有满足层间变位的变形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适当的转动能力,宜满足在设防烈度下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要求。
    3.砌体墙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1)多层砌体结构中,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2)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8、9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砌体隔墙和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隔墙与柱宜脱开或柔性连接,井应采取措施使墙体稳定,隔墙顶部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2)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宜采用外贴式并与柱可靠拉结;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采用砌体时,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盖上。
     3)砌体围护墙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的标高处应各设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合并设置;
     ——8度和9度时,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每隔4m左右在窗顶增设一道圈梁,不等高厂房的高低跨封墙和纵墙跨交接处的悬墙,圈梁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3m;
  ——山墙沿屋面应设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架端部上弦标高处的圈梁连接。
     4)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圈梁宜闭合,圈梁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囤梁的纵筋,6-8度时不应少于4Φ12,9度时不应少于4Φ14;
    ——厂房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6—8度时不宜少于4Φ14,9度时不宜少于4Φ16,转角两侧各l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Φ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圈梁转角处应增设不少于3根且直径与纵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连接,山墙卧粱应与屋面板拉结;顶部圈梁与柱或屋架连续的锚拉钢筋不宜少于4Φ12,且锚固长度不宜少于35倍钢筋直径,防震缝处圈梁与柱或屋架的拉结宜加强。
     5)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砖围护墙下的预制基础梁应采用现浇接头;当另设条形基础时,在柱基础顶面标高处应设置连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配筋不应少于4Φ12。
     6)墙梁宜采用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梁底应与砖墙顶面牢固拉结并应与柱锚拉;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连接。
     (4)单层钢结构厂房的砌体围护墙不应采用嵌砌式,8度时尚应采取措施使墙体不妨碍厂房柱列沿纵向的水平位移。
     (5)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入口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防震缝处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4.各类顶棚的构件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5.悬挑雨篷或一端由柱支承的雨篷,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6.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三)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通信系统、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按相关专门标准的要求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无抗震设防要求:
     (1)重力不超过1.8kN的设备;
     (2)内径小于25mm的煤气管道和内径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
     (3)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m2和圆形直径小于0.70m的风管;
     (4)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2.建筑附属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第二次灾害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并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3.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4.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5.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8、9度时按《抗震规范》第5.1,2条规定需采用时程分析的高层建筑,尚宜计及水对建筑结构产生的附加地震作用效应。
    6.在设防烈度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