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将一般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室和汽车库设计的防火问题作综合讨论,以利于对法规系统的理解和把握,便于实际工程设计中的灵活应用。 
  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
  (一)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注意:单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
  2.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二)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
  (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2,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高层建筑都属二类高层建筑。
  3.高级、重要是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的建筑。
  (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的建筑,在防火疏散上有较高要求。
   (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礼堂、体育馆、学校、商店、办公楼以及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营业厅、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的安全疏散要特别注意。其中没有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录像厅、放映厅1人/m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0.5人/m2;候车(船)室与商店营业厅大致相同,可按0.85人/m2计算。
  (五)汽车库由于同时停留人数较少,防火分区和人员疏散要求稍有放宽。此外,车按停车数量划分为I、Ⅱ、Ⅲ、Ⅳ类,应分别执行不同的防火设计标准。
  I类  ,300辆
  Ⅱ类151-300辆
  Ⅲ类51-150辆
  Ⅳ类  《50辆
  (六)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界定,依据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和该房间室内净高的比例,超过1/3而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超过1/2者为地下室。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防火要求基本相同。地下、半地下建筑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都比地上建筑困难得多,所以防火设计标准也高得多。地下室的埋深,在室外地面下l0rn以上和以下有不同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