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图布置 
    (一)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m和9m。
    2.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6m。
    3.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不设天窗时,防火间距不应低于3.5m,对于高层建筑则不宜小于4m。
    4.数座成组布置的6层以下住宅,总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时,组内建筑间距不小于4m。
    5.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0rn。
   6.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消防车道
    1.街区内应考虑消防车通行,其道路间距不大于160m。建筑物沿街长度大于l50m或总长大于220m时,底层应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过门洞处宽高不小于4mx4m,门垛净距不小于3.5m。
    3.沿街建筑连通内院的人行道间距不大于80m(可以是楼梯间)。
    4.大于3000座的体育馆、大于2000座的会堂、占地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5.封闭内院当短边大于24m时宜设进院消防车道。
    6.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靠建筑—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
    7.一般消防车道宽不应小于3.5m,上空净高不应小于4m;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上空净高不应小于4m,车道边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
    8.环形消防车道与其他车道的连通不少于2处,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一般    不宜小于15mxl5m,大型消防车需18mXl8m。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9,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三)其他总图规定 
    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小巷宽度不应小于3m。
    2,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裙房,且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为方便消防车从城市道路进人街区内开展消防作业,沿街建筑不宜过长,以保证消防车车道的间距不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 应设置穿过建筑物底部的消防车道。此外,沿街建筑的底部还应设置间距不大于80m的人行通道,以方便街区内人员的紧急疏散。
    4.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高层建筑的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