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筑布置
  (一)托幼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在4层及4层以上或地下、  半地下建筑内。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和二、三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设于地下时,不应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且其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并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三)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一、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幕布、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并必须设置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四)地下商店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有防、排烟设施;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邻近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
  (六)高层建筑内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或油浸变压器室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此类设施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用甲级防火门;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变压器下应设事故储油设施,油浸电路设备室应设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应设置自动报警、灭火系统;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七)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其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房隔开,并设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总储油量不应超过8h需要量;人防工程内的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房、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八)地下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0C的液体作燃料;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器设备;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房、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并宜布置在地下一层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m3或8h的需要量;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九)民用建筑内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十)住宅底层商业网点与住宅间应做防火分隔,其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十一)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避难走道是设有防烟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通向避难走道的疏散出口可视为安全出口。避难走道的设置要求:
  1.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设在不同方向。
  3.避难走道净宽不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
  4.装修材料必须A级,即为不燃材料。
  5.应考虑防烟,设置消火栓、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十二)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地下停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汽车库nA4p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十三)除敞开式及斜楼板式以外的多层、高层以及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十四)汽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