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1.0.4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厅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座以上;
    大  型  1201—1600座;
    中  型  801—1200座;
    小  型  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3.0.2  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4.0.6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厕所厕位数比率为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m长小便槽,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3)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厕位。
    5.1,1  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坐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m;向大幕投影线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m。
    5.1,3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坐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5.1,4  镜框式舞台面距第一排坐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m,且不应大于1.1m.
    5.2.3  坐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  短排法坐席排距,硬椅不应小于0.8m;软椅不应小于0.9m。
    5.2.5  短排法每排坐位排列数,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  过11座。
    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  池座首排坐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
    5,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m的台阶。
    5.3,6  坐席地坪高于前排0.5m时及坐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

  5.3.7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6.1.3  舞台的主台、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  主台上空应设栅顶,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m。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
    6.1.5  主台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甲等剧场不得少于3层,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层。侧天桥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m。
    6.1.7  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m,净高不应低于2.4m。
    6.1.8  主台两侧均应布置侧台,位置应靠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  侧台进入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m,净高不应低于3,6m。
    6.1.10  甲、乙等剧场舞台下应设台仓。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  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7.1.1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
    7.1.8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m,净高不得低于2.4m。
    8.1.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8,1,2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水幕。
    8.1.3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
    8.1.4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8.1.5  变电间的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 m2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6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门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8.1。7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8  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9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8.1.10  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
    8.1.11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2  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8.2.1  观众厅出口应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  口。楼座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座时可设一个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8.2.2  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m,向疏散方向开启;
    (2)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m以外;
    (3)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2.3  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度:室内部分不大于1/8,室外部分不大于1/10,并应加防滑措施。
 (2)地面以上2m以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