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住宅设计原理、规范与评价标准

  一、我国现行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 层 1—3层
  多 层 4-6层
  中高层 7-9层(应设电梯)
  高 层 10-30层(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套内各功能空间设计
  (一)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34、45、56、68m2
  (二)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应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床位布置的尺寸,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m2,单人卧室不小于6 m2
  (三)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12m2。起居室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四)厨房
  1.厨房面积不小于4-5m2;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应妥善安排洗、切、烧功能,设备布置要符合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
  4.厨房净宽,单面布置设备时不小于1.5m,双面布置设备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五)卫生间
  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使用面积不小于3.0m2
  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或厨房。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套内应设洗衣机位置。
  (六)层高和室内净高
  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2.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不超过1/3使用面积)净高不应低于2.1m,利用坡顶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其一半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
  3.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不得低 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七)阳台
  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 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阳台、雨罩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八)套内走道、楼梯及贮藏空间
  1.人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l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2.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m。
  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2m,高不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m处宽度不应小于 0.22m。
  (九)门窗
  1.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小于0.9m时,应有防人身坠落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不受此限。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2.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各部位门洞最小宽度:户门0.9m;卧室、起居室门0.9m;厨房门0.8m;卫生间、 阳台门0.7m。高度均不小于2m。
  三、住宅套外共用部分设计
  (一)楼梯和电梯
  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6层及6层以下时,一侧设栏杆可不小于1m(梯段净宽指墙面到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2.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6m,高不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l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住宅入口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不少于0.1m。
  4.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人口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高度16m以上住宅必须设 置电梯。当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时,层数由该层算起。顶层为跃层时作1层计。
  5.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不少于2台电梯,其中一台宜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7.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得小于1.5m。
  (二)走廊和出人口
  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安全设计同阳台栏杆。
  2.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成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 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室内外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三)垃圾收集设施
  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当不设垃圾管道时,多层住宅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 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间。
  2.住宅设垃圾管道时,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布置。垃圾管道最小断面为:多层住宅0.4m见方;中高层住宅0.5m见方;高层住宅0.6m见方。垃圾斗及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四)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净高不得小于2m;作汽车库使用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五)附建公共用房
  1.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确需布置时,其厨房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保规定的有关要求。
  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确需布置,应符合防火、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4.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四、室内环境
  (一)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 其中宜有两个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面采光的窗地面积比值不应小于1/7。窗地面积比值计算 中,窗面积按洞口面积,离地面0.5m以内的洞口面积不计算。当住宅位于Ⅲ类光气候区 以外,或窗类型不是单层普通玻璃钢窗时,窗地比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调整。
  3.卧室、起居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房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的比值,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并不得小于0.6m2。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二)保温、隔热
  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三)隔声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2.卧室、起居室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不得已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五、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一)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2.套内使用面积(m2/套)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5,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6.套型建筑面积(m2/套)
  7.套型阳台面积(m2/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