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4.1.1条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要求.生活、消防合用的地下水池和高位水箱应有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水池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污废水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第4.1.2条 办公建筑应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生活用水量标准为30~5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2.5~2.0。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静水压宜控制在350~450Kpa。蓄水池的消防贮备量应按现行防火规范及当地消防、市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4.1.3条 根据办公人员的生活习惯及当地气候条件供应开水、温饮水或冷饮水。饮水量标准为1~2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1.5。制备开水的热源应采用蒸汽加热或燃气加热;如需用电力作为开水器的热源,应取得当地供电部门的同意。
  第4.1.4条 经常运行的水泵不宜与办公用房毗邻,泵房内应考虑消声和减振措施。高层办公建筑给水加压泵及消防给水泵的扬水管应有防水锤措施。
  第4.1.5条 排放有腐蚀性废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管材,并不得与生活污废水系统合流。
  第4.1.6条 高层、超高层办公建筑设有给排水、热力、空调管道的技术设备层和敞开式避难层,应设地面泄水装置。
  第4.1.7条 多层、高层和超高层办公建筑的地下室及电梯井底等处应设消防排水设施。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4.2.1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应按现行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 设置空气调节及集中采暖的办公建筑,室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及允许噪声可参照表4.2.2的规定选取。
  室内温度、湿度的设计参数及允许嗓声         表4.2.2
 

 

房间名称 夏季 冬季 噪声标准
声级方(A)
NC数
温度℃ 相对湿度 温度℃ 相对湿度
一般办公室
高级办公室
会议室接待室
电话总机房
计算机房
复印机房
26~28
24~27
25~27
25~27
24~28
24~28
<65%
<60%
<65%
<65%
≤60%
≤55%
18~20
20~22
16~18
16~18
18~20
18~20
不规定
≥35%
不规定
不规定
不规定
不规定
40~55
30~40
40~50
55~60
55~65
55~60
40~50
25~35
35~45
50~55
50~60
50~55
  注:大型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应按设备要求设计。
  第4.2.3条 办公室每人新鲜空气供给量按下值采用。
  一、一般办公室:20~30立方米/h·人;
  二、高级办公室:30~50立方米/h·人。
  第4.2.4条 空调系统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暖、空调系统应根据房间用途、标准高低、负荷变化以及使用时间等的特点划分。
  二、可划分内部区及周边区平面的办公建筑,应针对各区负荷特点分设系统,空调宜采用空气——水系统或变风量系统。
  三、在全年使用空调的特殊房间,如计算机房、自动电话间、大楼自控中心(含消防控制中心)等,应设独立空调系统。
  四、超高层办公建筑的设备层设在避难层时,且空调系统按垂直方向分区的,设备层应作为分区的依据。
  第4.2.5条 吸烟多的公共用房,宜设置排风设施,排风量不大于新风量的80%;卫生间、开水间及设备机房的换气量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卫生间、开水间及设备机房每小时换气次数      表4.2.5
 

 

卫生间
开水间
冷冻机房
变电所
5~10次
6~10次
4~6次
8~15次
蓄电池室
电梯机房
厨房(大)
厨房(小)
10~15次
8~15次
40~60次
30~40次
  注:房间容积为一次换气量,表中卫生间、蓄电池室、厨房应保持负压。
  第4.2.6条 空调系统宜设温控装置。
  第4.2.7条 对通风机、水泵、制冷压缩机等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要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和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三、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注: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各种场所事故照明、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设施、紧急广播、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的电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
  第4.3.2条 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高层和重要办公建筑宜设变配电所。
  第4.3.3条 每层一般应设配电设备,高层办公建筑宜在每层设配电间,配电间可附设在电缆竖井旁和电缆竖井内。
  第4.3.4条 电气管线宜暗敷,管材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4.3.5条 各种用房人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照度标准值           表4.3.5
 

 

房间名称 照度标准值(Lx)
办公室、研究工作室、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
设计室、绘图室、打字室
图书阅览室
档案室、资料室等
计算机房
电话总机房、晒图室、复印室
电梯间、门厅
走道、厕所
开水间、楼梯间、贮藏室
100~200
200~500
100~200
75~150
150~300
75~150
30~75
15~30
20~50

  第4.3.6条 办公室的照明宜采用荧光灯、门厅、接待室、陈列室等房间也可根据建筑装修的需要安装饰灯。
  第4.3.7条 办公室每个标准开间内宜设置2~3个插座,插座回路宜与照明回路分开。
  第4.3.8条 重要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应为二类防雷建筑;此外需有防雷措施的办公建筑为三类防雷建筑。
  第4.3.9条 办公建筑宜设电话总机,总机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的《邮电通讯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10条 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