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