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感性负载上并联电容器设备可以提高功率因数。
  2.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应为0.9以上;低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应为0.85以上。
  3.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级为一、二、三级。
  4.县级医院手术室电力负荷为一级;特大型火车站旅客站房电力负荷为一级;民用机场候机厅电力负荷为一级;省级体育馆的比赛厅为电力一级负荷;县级医院客梯电力负荷为二级;大型百货商场电力负荷为二级。
  5.建筑供电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要求为两个独立电源之外增设应急电源。
  6.一般乘客电梯为二级,重要的为一级;一般载货电梯、医用电梯、自动扶梯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
  7.快速自动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仅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秒以上的供电。
  8.用电单位用电设备容量大于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大于160kVA时,应采用高压方式供电。
  9.民用建筑的供电线路,当电流负荷超过30A时,应采用380/220V三相四线制供电。
  10.民用建筑的高压方式供电,一般采用的电压是10Kv。
  11.居住区的高压配电,一般按每占地2公里2或总建筑面积400000M2设置一个10kV的配电所;通过配电所,以达到低压送电半径在250M左右。
  12.地下室只有一层时,变电所允许放在地下室,应采取防水措施。
  13.变电所不应设在水池的正下方,应接近负荷中心,并宜采用自然通风。
  14.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无特殊防火要求的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允许在首层靠外墙部位、地下室安装。
  15.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向低压方向开启或双向开启。
  16.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均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7.高压配电装置距室内房顶的距离一般不小于0.8M,高压配电装置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
  18.高压配电装置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走廊相通;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9.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和高度加0.3M确定。
  20.变压器室门均应为防火门;变压器室采用自然通风时,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   21.长度大于7米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
  22.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方及贴邻疏散出口的两侧;可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及地下室
  23.大型建筑群、超高层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大或场地大、用电负荷分散的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
  24.电力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的建筑可集中设置配电变压器。
  25.一类高层、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油的电气设备。
  26.高层建筑中配电所宜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值班室应单独设置,但可与控制室或低压配电室合并兼用,配电设备允许设在同一房间内。
  27.同一房间内布置高、低压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少于2M。
  28.变压器之间的门应设防火门。
  29.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高压配电室窗户的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高压配电室邻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30.成排布置的低压配电屏,当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有两个通向本室或其他房间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
  31.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在室内安装时的要求: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2;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小于2.2米为错;电容器装置顶部距屋顶净距不应小于1米;电容器布置不应超过三层。
  32.单排固定布置的低压配电屏前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以双排对面的方式布置时,其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为1米。
  33.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当值班室与低压配电室合并设置时,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低压配电装置到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34.发电机房应有两个出入口;发电机房同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有防火隔音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35.贮油间同发电机间之间为防火门,门开向发电机间。
  36.发电机房通向外部的门应有防火、隔音设施。
  37.380/220V低压架空电力线路接户线,在进线处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5M。
  38.高压架空电力线路接户线,在进线处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4M。
  39.100kVA的变压器外廊与门的最小净距应为0.8米;1250kVA的油浸变压器外廊与后壁的最小净距应为0.8米。
  40.高压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涂色,色别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高压配电室内出线套管至屋外通道的路面的最小安全净距应为4米;高压配电室内装置距屋顶(梁除外)的距离一般不小于0.8米;高压配电室通往防爆间隔的通道的最小净宽应为1.2米。   41.在配电装置室内裸导体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之间的距离,灯具的水平投影与裸导体的净距应大于1米。
  42.不间断电源正常运行时噪音不应超过80分贝。
  43.架空线路按5-10年规划,电缆线路按15-20年规划。
  44.沿建筑物架设的低压线路应采用绝缘线,导线支撑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米。
  45.低压接户线下方离窗户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8米;与阳台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75米;与墙壁、构架的距离不应小于0.05米。
  46.与建筑物相关联的室外部位布线,绝缘线离建筑物的距离:水平敷设距下方离窗户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米,与阳台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75米;与墙壁、构架的距离不应小于0.05米。
  47.建筑物顶棚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
  48.不得将护套绝缘线直接埋入墙壁、顶棚的抹灰层内。
  49.室内水平直敷布线时,对地距离不应小于2.5M。
  50.穿金属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穿于同一根管内。
  51.沿同一路径的电缆数超过18根时,宜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沿同一路径的电缆数超过8-18根时,宜采用电缆沟。
  52.沿同一路径的电缆数为8根以下时,宜采用直接埋地敷设。
  53.电缆与建筑物平行直埋敷设时,应埋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入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过散水坡100。
  54.在有配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应采用硬质塑料管布置。
  55.重点风景旅游区的建筑群、环境对架空线路有严重腐蚀时、大型民用建筑、没有架空线路走廊时均应采用电缆敷设。
  56.一般1kV以下的配电线路称低压线路。
  57.通过居民区的高压线路,在最大弧垂的情况下,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6.5M。
  58.低压架空电缆在通过交通困难地区时,架空电缆与地面的最小净距应为3.6米。
  59.架空线路在接近建筑物时,低压线路的边导线的最大计算风偏时,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
  60.直埋电缆在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净距为0.5米。   61.电缆隧道的在长度大于7M时,两端应设出口。
  62.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变电所围墙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并应每隔50米安装一个防火密闭的隔门。
  63.电缆桥架在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5M;电缆桥架与无保温层的热力管道之间的最小净距为1.0米。
  64.居住小区内的高层建筑,宜采用放射式低压配电方式。
  65.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竖井的大小除满足布线间隔及配电箱布置等必要尺寸外,还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距离,竖井在每层楼应设检修门并开向公共走廊;竖井门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丙级。
  66.电气竖井不得和电梯井、管道井等共用同一竖井;竖井应靠近负荷中心和变电所,以减少线路的长度,应远离烟道、热力管道等设施。
  67.应尽量避免与楼梯间和电梯井相邻;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应敷设在电梯井道内;电梯井内应设有照明灯。
  68.客梯轿厢内的工作照明灯数不应少于2个;客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住宅及公寓的电梯禁止采用‘无司机’的自动工作方式。
  69.宾馆自动门的运行噪音不宜大于60分贝;儿童活动场所的插座距地面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米。
  70.卤钨灯属于热辐射光源。
  71.舞台照明用的调光控制台宜安装在观众厅池座后面;舞台出口内右侧,靠近一层耳光室挑台上;舞台口大幕线内的地下室。
  72.美术展厅应优先选用白炽灯、烯土节能荧光灯等显色指数高的光源。
  73.交通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明的1/5;高压钠灯显色性较差,故适合用于辨色要求不高的库房等。
  74.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75.当电气照明需要与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500K的灯具,因色温在4500-6500K的灯具接近自然颜色。
  76.在需要进行室内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
  77.障碍标志灯安装高度距地面60M以上,应为恒定光强的红色光,距地面90M以上,应为中光强(>1600cd)红色光灯;距地面150M以上,应为高光强的白色光灯。
  78.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宜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3M的部位并成三角形水平排列。
  79.安全出口标志灯宜设在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处;疏散标志灯宜设在离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
  80.凡建筑物的高度超过30M时,这一高度以上的部分应采取防侧击雷和等电位措施。   81.为了防止雷击穿孔,金属屋面作雷电接闪器其厚度不应小于铁板4;铜板5;铝板7。
  82.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均不应少于两根,且可利用柱子中的主钢筋
  一级防雷引下线间距不得大于18M;10*10;10Ω,φ12
  二级防雷引下线间距不得大于20M;15*15;20Ω;三级防雷引下线间距不得大于25M;20*20;30Ω
  83.一级防雷 国家级建筑、特别重要建筑、大型铁路旅客站、超过100M建筑
  二级防雷 省级建筑、重要建筑、超过50M建筑;三级防雷 超过20M建筑、历史上雷击次数较多的建筑
  84.一、二级防雷建筑,当整个建筑物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将建筑物内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层与圈梁钢筋连接一次
  85.一级防雷建筑要求进入建筑物的各种电气线路及金属管道尽量采用全线埋地引入,并在入户端接地;如不能全埋地,必须在入户前有一段不小于15米的埋地电缆作为进线保护。
  86.构造柱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一般可为一根,但其长度超过40米时,应在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
  87.高层民用建筑,应采用装设在屋角、屋脊、女儿墙或屋檐上的避雷带,并在屋面上装一定的金属网络的措施。
  88.避雷针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对于直径的要求:当采用圆钢且针长在1M以下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
  当采用圆钢且针长在1-2M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6;当采用钢管且针长在1M以下时,其直径不应小于20
  当采用钢管且针长在1-2M时,其直径不应小于25。
  89.避雷带或避雷网采用圆钢或扁钢制成,其扁钢厚度不应小于4。
  90.装在烟囱顶上的避雷针的圆钢直径不应小于20;采用圆钢作为引下线时,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8。
  91.利用建构筑物钢筋混凝土中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其上部应与接闪器焊接,下部在室外地坪以下0.8-1M处焊出一根镀锌导体,此导体伸向室外至外墙皮的距离不宜小于1M。
  92.为了减少相邻接地体之间的屏蔽,垂直接地体与水平接地体的距离均为5米。
  93.接地装置可使用自然地体和人工接地体,当采用人工接地体时,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
  94.为降低跨步电压,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装置距建筑物人口处及人行道不应小于3M。
  95.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有TN、TT、IT三种;灯具与图书等易燃物的距离应大于0.5M。
  96.超高层建筑为防火特级保护对象;高层建筑的一类建筑属一级保护对象;高层二类和低层的一类为二级保护对象;低层二类为三级保护对象。
  97.消防值班室中只有报警装置而无自动灭火或消防联动设施,可与其他经常有人的部门合并设置;消防值班室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得大于20M;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将消防值班控制室设在厕所等的隔壁和上、下层相对应的房间。
  98.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体育馆需要设置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99.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茶炉房、烘干房等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100.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需要对火焰作快速反应、无阴燃阶段的火灾宜选用火焰探测器;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他光源的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不宜设置火焰探测器。     101.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
  102.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风口安装。
  103.在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时,顶棚上设置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可不考虑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104.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5.一类高层建筑的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10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回路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07.火灾确认后;关闭有关部分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受其反馈信号;发出控制信号,强制全部电梯停于首层,并接受其反馈信号;接通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接通全楼的火灾报警装置和火灾事故广播,切断全楼的非消防电源。
  108.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宜设漏电保护;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
  109.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当采用穿金属管保护,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时,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
  110.业务计算机用房电源属于一级电力负荷;计算机房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及振动源;计算机房应远离配电室,减少磁干扰场强;计算机房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或在空调系统中设置独立的空气循环系统。
  111.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面积大于1500M2的营业厅和展厅应设应急照明;观众厅不论大小均应设应急照明。
  112.电话站技术用房不宜设在浴池、卫生间、开水房及其他易积水房间的附近;不宜设在水泵房、冷冻空调机房及其他有较大振动场所附近;不宜设在锅炉房、洗衣房以及空气中粉尘含量过高或有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排泄物等场所附近;不宜靠近配电所、变压器室、配电室楼上、楼下或隔壁以减少磁干扰场强。
  113.镜框式剧场、报告厅扩声控制室宜设在观众厅后部;体育场内扩声控制室宜设在主席台侧。
  114.扩声控制室不应与电气设备机房上、下、左、右贴邻布置。
  115.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应大于20米。
  116.民用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是:10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的裙房;单体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
  117.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25A,灯泡数量不宜超过60个。
  118.医院手术室内除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垂直照度不宜低于水平照度的1/2,其水平照度不宜低于500Lx。
  119.灯具的遮光格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系数不应低于70%。
  120.按照规范,多雷区指的是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40的地区。

  121.花样游泳照明设计应增设水下照明装置,水下照明装置应按灯具的光通量计算,每平方米的光通量不宜小于1000Lm。
  122.演播室及播音室的隔音门及观察窗的隔声量每个应不少于60分贝。
  123.控制室地面不宜高于演播室地面0.3M。
  124.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轿箱内应有应急照明,其连续供电的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125.儿童活动场所的插座距地面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
  126.电话站技术用房应采用防静电的活动地板或塑料地面,有条件的亦可采用木地板。
  127.交流安全电压是指电压在36伏及以下的电压;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控制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28.变电所内高低配电室之间的门宜为双向开启;发电机房应靠近负荷中心设置。
  129.闭路应用电视系统的摄像机应安装啊监视目标的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装高度在室内以2.5-5.0米为宜;室外以3.5-10米为宜。
  130.电话站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宜设在朝南向并有窗户的位置,宜设在首层以上四层以下的房间。
  131.会议电话室内的混响时间一般宜为低频0.35秒,中频0.40秒,高频0.45秒。
  132.超高层建筑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高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低层建筑。
  133.对大规模的,需要集中管理的群体建筑及超高层建筑,应采用控制中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134.安装在天棚上的探测器边缘;距不突出的扬声器的净距不应小于0.1米;与照明灯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2米
  与各种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3米;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净距不应小于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