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对象:本市(含部属在沪)设计单位中从事建筑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本文附件 1 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2)不具备本文附件 1 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 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 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 、“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375 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 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 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附件 6,可复印使用),以供审查。
  (二)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2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 年(含3 年)以上;
  3.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 13 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 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