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14]1号)、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及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凡在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中(含中央各部委驻辽宁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符合考试报考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也可申请参加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一)已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并能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全部科目考试。
  1、符合本文附件2规定的专业、学位或学历、最迟毕业年限与最少职业实践时间的人员。
  2、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工作满15年,且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3、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工作满15年,且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全部科目考试。
  1、符合附件3规定的专业、学历、最迟毕业年限与最少职业实践时间的人员。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相近专业)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及其以上者;
  3、不具备本文附件3所规定学历或不具备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相近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的报考人员,从事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工作满13年,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4、不具备本文附件3所规定学历或不具备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相近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的报考人员,从事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工作满13年,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1项。
  (三)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