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该《条例》共包括24条,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做出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于2004年7月5号发布施行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建筑施工企业。这里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