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事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在裁决履行期限内,若义务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权利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方也可提出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将仲裁裁决书中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和程序。
    义务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方在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有关执行程序,参见民事诉讼部分。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做出的调解书确有错误,也应当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