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以及当事人为解决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活动所遵守的程序规定。
    一、甲请与受理
    (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仲裁委员会在审查中发现仲裁申请书有欠缺,应当让申请人予以完备;如果认为仲裁协议需要补充,也应当让当事人补充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自当事人递交经完备的仲裁申请书或者补充仲裁协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仲裁庭形式的确定
    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应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加以确定。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合议仲裁庭,也可以选择独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形式,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仲裁员的产生  
    1.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
    独任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一)仲裁审理的方式
    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二)开庭通知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日期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它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参加仲裁审理的权利。如果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缺席裁决。
    (三)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仲裁
    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开庭调查
    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宣读鉴定结论。
    3.当事人辩论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双方相互辩论。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当按时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则,对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按缺席裁决。   
    4.仲裁和解、调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可以仍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法》规定,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的权威性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最终解决。
    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独任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出仲裁裁决。当仲裁庭成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对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
    仲裁裁决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体现在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