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证据保全的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二、证据的应用
     (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就是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它是证明的起点和终点。整个证明过程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
    1.证明对象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包括: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如当事人主张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如当事人的资格与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
    (4)习惯、地方性法规。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