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只要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最终都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
    民事诉讼由《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均采用合议制度。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