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本节主要介绍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起诉的方式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民事诉讼法》第109条1款规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形式是以书面为原则的。但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也可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依法所做的各种准备工作。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在法定情况下,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或也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开庭
    即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开庭并公布法庭组成人员。
    2.法庭调查阶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这就是一个证明的过程,由举证、质证、认证组成。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判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其顺序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得各方面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对于能够调解的,可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又没达成协议的,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评议是秘密进行的。合议庭评议完毕后应制作判决书,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时,须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