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以作出承诺,除此以外的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承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如果向受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到达的承诺才是有效的。超过期限到达的承诺,其有效与否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对此,请参见"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的内容。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并不是说承诺的内容对要约内容不得作丝毫变更,这里的一致是指受要约人必须同意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变更,则不是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