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2条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该条款主要反映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自然人的姓名是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为住所地,若其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如公司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它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为住所地。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按合同标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工作成果。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谓有形财产是具有一定实物形态且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客观实体,如货币、房产等。所谓无形财产,是不具实物形态但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财产,如电力、著作权、发明专利权等。物资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借款合同都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合同。
    行为指以人的活动为表现形式的劳动或服务等,如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就是行为。
    工作成果是通过工作获得的满足特定要求的结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一种以特定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
    三、数量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合同标的的尺度。以物为标的的合同,其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积或者重量;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其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工作量;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其数量主要表现为智力成果的多少、价值。
    四、质量
    质量是标的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内在的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的规定性,以及性能、稳定性、能耗指标、工艺要求等等。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质量条款是通过适用的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图纸标示或者描述、合同条款的界定。
    五、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指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当事人所支付的对价。在以财产为标的的合同中,这一对价称为价款,如买卖合同中的价金,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等;在以劳务和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中,这一对价称为酬金,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运输合同中的运费等。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义务相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它是权利方要求义务方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检验义务方是否按期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标准。
    2.履行地点
    合同履行地点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履行地点条款内容相对容易确定,即项目土地所在地。
    3.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办法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条款设定的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自觉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利。但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通过合同约定。即使合同未约定违约条款,只要一方违约并造成他方损失且无合法免责事由,就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一旦发生纠纷,将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法院诉讼之间作选择。和解与调解并非争议解决的必经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