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1.对罚款、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暂不予答复的;
    5.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暂不予答复的;
    6.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复议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载有下列内容的复议申请书: 来源:考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审查与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应予受理;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条件之一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未载明《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应载明的内容之一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审理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申请人在复议成立作出以前,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以下申请:
    (一)申请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裁决停止执行;
    (二)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但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四、法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的事加以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执行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通过以下途径执行: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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