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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部发布2013年新规范的公告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10-14 10:40:59

  现批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8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9、7.1.7、7.2.4、7.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6-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4.0.5、4.0.6、4.0.7、4.0.8、4.0.9、5.0.5、5.0.10、5.0.11、5.0.13、6.1.1、6.2.1、6.3.1、6.3.13、7.1.2(1)、7.1.3(1)、7.1.4(1)、7.1.5、7.2.4、7.3.1、7.3.5、7.4.11、7.5.1、8.1.21(1)、8.2.2、8.3.1、9.1.7、9.3.1、10.1.1、10.2.1、11.1.6、11.2.1、11.2.4、11.4.1、11.4.2、11.5.1、12.2.5、13.7.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同时废止。

  现批准《电子工厂化学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8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1、2、3、4)、6.1.2、6.1.5、6.4.2(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93-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4.1.3、4.6.1(2、3)、4.8.1(3、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805-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同时废止。

  现批准《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96-2012,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95-2012,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94-2012,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4、5.3.5、5.4.3、5.5.4、6.4.4、6.4.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97-2012,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3.0.7、14.1.6、14.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1000kV架空输电线路勘测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41-2012,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1.1.1、11.2.1、11.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3-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2、5.2.5、5.4.2、7.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同时废止。

  现批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43-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7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6(1)、4.0.8(1)、7.0.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同时废止。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72-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同时废止。

  现批准《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9-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5.1.3、7.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有色金属加工厂节能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8-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5、3.2.7(1)、3.3.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服装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05-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1-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1.0.6、3.2.3、4.1.1、4.2.1、5.2.1、6.3.1、7.3.1、8.3.1、9.3.1、10.3.1、11.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88-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87-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3.0.6、5.3.3、5.4.2、5.6.2、6.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建筑电气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86-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85-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7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6、5.2.4、5.2.5、7.4.15、9.3.1(2、3)、9.3.3(4)、9.3.9(3)、9.4.8(4、5)、10.3.1、11.2.1(2、3)、11.2.2、11.2.7(3)、13.6.5、14.1.3(6)、18.1.1、18.2.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79-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5.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露天煤矿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78-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炭素厂工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5-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3、6.3.4、6.7.5、6.9.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09-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3、3.2.3、3.2.4、5.1.1、5.1.2、5.3.1、5.5.1、5.5.2、7.1.1、7.1.2、8.1.1、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版)同时废止。

  现批准《±800KV及以下换流站换流阀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75-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800KV及以下换流站构支架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77-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6、7.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800KV及以下换流站干式平波电抗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74-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2、5.5.3、5.6.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800KV及以下换流站换流变压器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76-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0.4、12.0.1(5、7、10、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800KV及以下直流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9-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23、4.3.24、4.4.13、4.5.9、4.5.10、4.7.10、4.8.4、5.2.8、5.2.9、5.9.3、5.9.6、6.2.7(1、2)、7.2.3、7.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772-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2-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4、5.2.4、10.2.3、15.1.10、15.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6-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批准《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4-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8.2.5(6)、8.3.1(7)、8.4.1(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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