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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执业范围(试行)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10-14 10:30:56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六)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公告。不良行为处罚、信息登录、使用、保管、时效和撤消权限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平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实时发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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