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目的在于:(1)促进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提高业务水平;(2)统一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标准;(3)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4)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5)便于同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

  实行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目的在于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

  2.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什么样的知识结构?

  答: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包括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3.监理工程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守则有哪些?

  答: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通用职业道德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4.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是什么?

  答:经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但申请注册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

  (3)在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

  (4)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同时注册于两个及以上单位;

  (6)年龄65周岁及以上;

  (7)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