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裁决委员会

  1.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

  签定合同时,业主与承包商通过协商组成裁决委员会。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1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1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对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们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

  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性质

  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属于个人委托。

  3.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经验;

  在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

  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4.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工作

  (1)平时工作。裁决委员会的成员对工程的实施定期进行考察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和实际潜在的问题。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到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现场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报告。

  (2)解决合同争议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请后,在工地或其他选定的地点处理争议的有关问题。

  5.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报酬

  付给委员会酬金分为月聘请费和日酬金两部分,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负担。裁决委员会到现场考察和处理合同争议的时间按日酬金计算,相当于咨询费。

  6.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成员义务

  保证公正处理合同争议是其最基本义务,虽然当事人双方各提名1位成员,但他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单方利益,因此合同规定:

  (1)在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他们可以共同将事宜提交给争端裁决委员会,请他们提出意见。没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争端裁决委员会征求建议。

  (2)裁决委员会或其中的任何成员不应从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单方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3)不得在业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担任咨询顾问或其他职务。

  (4)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时,不能被任命为仲裁人,只能作为证人向仲裁提供争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