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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重点解析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3-11-07 14:44:30
  (六)施工测量及计量器具性能、精度的控制  
  1.试验室  
  承包单位应建立试验室  
  不能建立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试验室作为试验室  
  新建的试验室,要经计量部门认证,取得资质  
  如是中心试验室派出部分——应有委托书  
  2.监理工程师对试验室的检查  
  (1)工程作业开始前,承包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试验室(或外委试验室)的资质证明文件,列出本试验室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主要仪器、设备;法定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的标定证明文件;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质证明;试验室管理制度等。  
  (2) 监理工程师的实地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试验室资质证明文件、试验设备、检测仪器能否满足工程质量检查要求,是否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精度是否符合需要;法定计量部门标定资料,合格证、率定表,是否在标定的有效期内;试验室管理制度是否齐全,符合实际;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资质等。经检查,确认能满足工程质量检验要求,则予以批准,同意使用,否则,承包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补充,在没得到监理工程师同意之前,试验室不得使用。  
  3.工地测量仪器的检查  
  施工测量开始前,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测量仪器的型号、技术指标、精度等级、法定计量部门的标定证明,测量工的上岗证明,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正式测量作业。在作业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也应经常检查了解计量仪器、测量设备的性能、精度状况,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  
  (七)施工现场劳动组织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控制  
  1.现场劳动组织的控制  
  劳动组织涉及到从事作业活动的操作者及管理者,以及相应的各种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  
  (2)管理人员到位:作业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包括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人员,安全员,与作业活动有关的测量人员、材料员、试验员必须在岗。  
  (3)相关制度要健全:  
  2.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如电焊工、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对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检查与核实。 
  二、作业技术活动运行过程的控制(10方面) 
  保证作业活动的效果与质量是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 
  (一)承包单位自检与专检工作的监控 
  1.承包单位的自检系统 
  承包单位的自检体系表现在以下几点: 
  (1)作业者——自检; 
  (2)不同工序交接、转换——交接检查; 
  (3)专职质检员——专检。 
  承包单位的自检系统的保证措施:①承包单位必须有整套的制度及工作程序;②具有相应的试验设备及检测仪器;③配备数量满足需要的专职质检人员及试验检测人员。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就是使承包单位建立起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并运转有效。 
  2.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承包单位作业活动质量的复核与确认 
  (二)技术复核工作监控 
  凡涉及施工作业技术活动基准和依据的技术工作,都应该严格进行专人负责的复核性检查。技术复核是承包单位应履行的技术工作责任,其复核结果应报送监理工程师复验确认后,才能进行后续相关的施工。
  (三)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控(掌握)
  1.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1)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承包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对于承包单位提出的试验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试验室一般是和承包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到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要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承包单位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承包单位完成取样过程。
  (4)完成取样后,承包单位将送检样品装入木箱,由监理工程师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如钢筋样品,钢筋接头,则贴上专用加封标志,然后送往试验室。
  2.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1)见证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2)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要具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且要取得从事监理工作的上岗资格(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从事此项工作)。
  (3)承包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送往见证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5)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工序产品的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6)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包括在承包单位自检范围内,一般所占比例为30%.
  (7)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由承包单位支付。
  (8)实行见证取样,绝不代替承包单位应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自检频率和数量要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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