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14005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四、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五、决定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

七、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三)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八、电子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3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电子材料:

申请人填写注册信息、上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手写签名电子数据(上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电子材料:

申请人填写注册信息、上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手写签名电子数据;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电子材料:

1.申请人填写注册信息、上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手写签名电子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上传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电子数据,原注册有效期内的证书自动失效。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3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交电子数据(上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网上接收注册数据。

 2.传真接收:010-68357559

 3.电子邮箱:ZjbZczx@pqrc.org.cn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注册申报流程

1. 申请人办理各项注册业务,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完成个人实名认证后,在“个人办事”栏中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注册项在线办理,填写注册信息。聘用企业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通过企业版审核上报,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1。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到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和公告;申请变更、延续、遗失破损补办及注销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准予变更、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延续/变更注册记录防伪贴,审批通过后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对申报电子数据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流程见附件2。

十一、办理方式

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申请人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报数据,聘用单位上报注册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格注册中心受理、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证书或核发延续/变更注册记录防伪贴,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十二、审批时限

初始注册的20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审批完成发布公告;变更和延续注册等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无   

(二)收费项目:无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无

十四、审批结果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格注册中心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审批完成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公告审批结果。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自行制作,印章样式详见附件3。

十五、结果送达

审批通过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告合格人员名单,同时,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发布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格注册中心统一制作注册证书,并发放至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十七、咨询途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一)电话咨询:010-68313292

(二)网上咨询:http://www.mohurd.gov.cn/gzly/index.html

(三)电子邮件咨询:ZjbZczx@pqrc.org.cn

(四)信函咨询:

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316室

邮政编码:100037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一)电话投诉:010-68313292

(二)网上投诉: http://219.142.101.149/web/

(三)电子邮件投诉:ZjbZczx@pqrc.org.cn

(四)信函投诉:

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316室

邮政编码:100037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316室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三)乘车路线:乘102路、103路、114路、320路公交车到甘家口大厦站下车后,前往甘家口大厦南侧路再向西300米左右。

二十、公开查询

自部级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审批状态或结果;审批通过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公布。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操作手册.rar
文件类型: .rar f44227728de008ce4fab130692ee2cdd.rar (3.79 MB)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流程图.zip
文件类型: .zip cecf547290355c2cb13582aa6a1d4181.zip (8.88 KB)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样式.zip
文件类型: .zip e5810bf51f5f366be07a7f753bfe012e.zip (104.24 KB)